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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謹;一萬引者,俱作貪官。 分司三年之內,所屬場分各年有報完虧欠者,亦作 不謹,六年亦作貪官,俱行吏部定奪。其攢典不分見 役、去役,俱發為民。」 又令各鹽場官攢,如遇分司官 吏到場,及相識官員經過科派總催頭目出辦銀貨 荅應者,計贓彼此俱罪。其稱「拜見」、「銷牌、解冊」者,俱問 擬入己贓。若書算皂隸、吏典人等下場求索者,仍坐 親管官鈐束不嚴罪。各該運司每場置立《循環簿》二 扇,責見役總催每月附寫使用數目,於上月終齎送 運司,遞換書寫,巡鹽御史不時查究。 又令各處戶 口食鹽鈔,許原封折腰對半徵收,各封成塊,就於批 文內填寫實數,解部驗進該庫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奏准,各處掣過引鹽,出給水程, 坐與行鹽地方發賣畢,將引目徑赴所在官司,告繳 運司、提舉司。每年造冊,備開各商貫址并違限月日 送部轉發該管司府衛所提問,責限追銷。」

弘治三年、令客商未支引鹽過三十五年者、不准告 關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引鹽, 不分存沒已未到官、但過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關。 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盡行銷繳」

弘治五年、令兩淮等鹽引、招商開中、納銀解部、以備 邊儲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 司招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邊儲。 按:國 初天下鹽課,俱於各邊開中,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 求鹽利,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 甚貴之時。至是,戶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 識,因與淇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 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內閣徐溥、淇 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引鹽悉輸銀戶部,送太倉銀 庫收貯,分送各邊。鹽銀積至一百萬餘兩,人以為利, 而不知其壞舊法也。商人赴邊開中之法既廢,近邊 米豆無人買運,價遂騰踴。邊儲自此資於內帑,而國 匱民貧,日難整理矣。

弘治六年。添設廣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理鹽法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七年奏准「灶戶死絕充軍撥補」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灶戶死絕充軍者,即以本場新 增出幼空閑人丁撥補。如無,方許於附近民戶僉補。」 弘治八年,定賣買私鹽,及改捏鹽課滷丁律例。又定 拖欠鹽課官,不許考滿陞職。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客商軍舍人等,敢有貨賣私鹽, 及於親王之國收買私鹽,買求跟隨軍舍人等夾帶, 及軍舍人等私自買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發落鹽 入官。干礙本府輔導官員,一體參問。若各該地方官 員縱容越過者,聽戶部參究連坐。」令兩浙鹽運司灶 戶,若事故例當新僉者,止許府縣查補,照例納銀。滷 丁事故方許運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場官 催目人等,敢有將銀課改作鹽課,灶戶捏作滷丁,一 概朦朧勾擾者,俱問以枉法贓罪。 又按《會典》八年 令:各運司運使及分司官任內鹽課拖欠者,不許赴 部考滿,及別陞官職。

弘治九年、令陝西靈州、引鹽折銀給軍

按:《明會典》:「陝西鹽,弘治九年題准將靈州引鹽,止收 銀給軍,自行買馬。每引一百道,折價銀一十五兩。 弘治十二年,令山東無商中納,鹽場折銀,立各運司 官考滿給由之例。」

按:《明會典》:「山東鹽,十二年議准濤洛、富國、高家港三 場,鹽多苦黑,無商中納。每一大引折徵銀一錢五分。」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各運司官考滿務開任內各

年分已辦過正課若干。補課若干。如正課已完。補課 未完者,亦不許申送給由

弘治十三年奏准販買餘鹽至三千斤以上,及鹽徒 聚眾拒敵,偽造鹽引,織造官越境賣鹽,豪民窩隱逃 灶諸罪律。差官清理兩淮鹽法,限完辦鹽課年月。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 二千斤以上者,照私鹽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 方火甲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 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其豪強鹽徒,聚眾 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者,巡捕巡鹽官 兵,尋訪擒捕。若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各處 鹽場無藉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 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 罪以下,俱發邊衛充軍。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 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 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 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 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令各王府 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貨賣者, 聽戶部井戶科論奏治罪。又令逃灶窩隱豪民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