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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三箇月不出,豪民發充灶丁,灶戶問罪。鄰佑不舉,所

司占恡不發,一體治罪。 又按《會典》十三年,差都御 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又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 始,逐年完辦不完,分司場官革去冠帶住俸。至次年 六月不完,并將運司革去冠帶住俸。」

弘治十四年,定商人關支引鹽,掣出斤重有餘、及「有 司不追、商人賣畢、退引送繳」之罪。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今後商人關支引鹽,務照舊 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餘,即將商人依律問罪 發遣。令兩淮行鹽地方有司,凡遇商人運到引鹽,即 拘告報數目,賣畢追收退引,按季繳送運司,聽巡鹽 御史年終通查具奏。如有不繳至五千引之上者,該 府州縣官聽本部參奏問罪。」

弘治十五年,增定陝西鹽引價銀,發解各邊買馬。 按《明會典》:「陝西鹽,十五年題准二池鹽引,每引增定 價銀四錢五分,載鹽六石。東路鹽價,發慶陽府。西路 鹽價,發固原州。各收貯,分解各邊買馬。」

弘治十六年,令兩淮搭配鹽場支給福建。各就場分 徵解引銀。及輸納鹽斤,准給已故商人遺下引鹽,禁 織造,奏討鹽價,與各場鹽課,插和泥土。又優處淮揚 各場灶丁,量收各處戶口食鹽錢鈔。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 場改作正場,搭配板浦,支給豐利、梁垛。餘中三場,搭 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福建鹽。十六年題准將惠 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 場灶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 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凡開中十 六年,令:已故商人遺下引鹽,父母祖孫同居兄弟俱 准兌支,免其具奏,止於巡鹽御史告行運司,查勘支 給。 又按《會典》十六年奏准:織造段疋,再不許奏討 鹽價,違者許該部該科論奏。令兩淮運司,今後各場 鹽課,先要辨驗灶丁,日逐納鹽,若有泥土,不許收受。 係官吏總催插和,抵數那補,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分 管官不行用心辨驗者,事發一體治罪。」 又奏准淮 揚二府各場灶丁,有欠稅糧者,止許催促,不許拘拏 監追。犯罪者行運司提問,亦不許徑自拘擾。戶內該 解軍役,另僉相應人丁管解,不許將見辦鹽課灶丁 一概僉解。議准巡鹽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審各場灶 丁,其正丁就將餘丁幫貼,不拘戶籍同異,務使均平。

又議准、「天下司府州縣、今後該府起運戶口食鹽」

錢鈔,照例錢鈔兼收,各差解戶,隨順差官赴京交納, 存留者納米納錢,聽從其便。 南京戶部鹽政:十六 年議准:「各處解納戶口食鹽錢鈔,俱收價銀解部。每 鈔五千貫,銅錢一萬文,擬進內府交納者,定與價銀 二十四兩。在部支納者一十九兩。著令鋪戶領出,收 買錢鈔上納,扣算餘銀收補別項錢糧。」

弘治十七年,清理兩淮鹽課,量各場灶丁多少派辦。 仍以開中過額累商,令免添價。又令治鹽場正課未 完,商人先買鹽斤,及勢豪家奏討額辦鹽課之罪。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灶丁 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 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灶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 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 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又 按《會典》十七年議准:鹽場先將該年正課納完,剩有 鹽斤,方許各商買補。正課未完就將鹽斤先買裝出 者,灶商一體治罪。額辦鹽課,除年例供應各「項食鹽 關支外,其餘務要如法收積,聽候各邊商人關支。但 有勢豪之家仍前奏討買補,侵奪商利,阻壞鹽法者, 奏詞立案,仍聽戶部及科道官論奏,治以重罪。」 弘治十八年,禁勢要討買鹽斤,及商人行鹽越境,優 免辦納鹽課,灶丁田畝派差,差官給散南京各衛所 關支食鹽。

按:「《明會典》十八年,詔各該巡鹽巡按御史從實查理, 內外勢要,奏討奏買各項鹽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 還官。今後行鹽各照地方,不許越境販賣。」 又按「《會 典》十八年議准辦納鹽課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 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 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 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 畝。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中間該免之外,若有多餘 田畝,方許派差。如有將田准丁辦鹽者,一體照數除 免。其有丁無田者,不許他人將田詭寄戶下,影射差 役。違者問罪,照例充灶。 又奏差科道等官,給散南 京各衛所關支食鹽,禁革「包攬侵欺」等弊。

武宗正德元年奏准陝西四川場分徵收鹽引銀兩各有差又清查各處見在與逃亡灶丁灘蕩

按《明會典》:「陝西鹽,正德元年奏准,靈州大池每年增 課一萬五千引,并舊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 池增三萬引,并舊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