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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照鹽一車,以 六石為則,運至鹽場卸所,仍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三 錢五分,俱送慶陽固原官庫,收貯買馬。 又按:《會典》: 「元年奏准,『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 銀二兩。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 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中者,每引上場徵 銀一兩五錢,中場一兩二錢,下場九錢。弘治十四年 以前未開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中場一兩,下場 六錢。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照井場年分就 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戶還鹽或 銀,不許過所定之數,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其有乾 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不再徵課。 又奏准各該巡鹽御史清查灶丁原給灘蕩,見在者 給與領業,逃亡者給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頂補原 課。

正德二年令四川抽掣鹽銀解部,差官於蘇松嘉興 等處提督巡鹽,定究理四川、雲南鹽井官吏過期不 完鹽課,不與商人支鹽,及灶戶勒掯貨賣餘鹽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四川萬縣等處抽掣鹽銀,自本年 為始,每年會筭,類解戶部,仍將一年收過銀數造冊 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 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 灶戶勒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 官。犯人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浙 江水利僉事往來蘇松、嘉興等處地方提督巡鹽。 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 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 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正德三年奏准、「山東八鹽場,原折布疋照折銀事例 解部。遼東二十五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免運給軍。」 又令巡鹽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科道官清查革支 商人引鹽、及在庫未賣引目。

按《明會典》:「山東鹽,正德三年題准,西由信陽、登寧、行 村、滄海井、固堤、官臺等八場,原折布疋,照濤洛等場 折銀事例解部 凡開中。正德三年議准、遼東二十 五衛鹽場,額設軍餘,煎辦本衛官軍食鹽。離衛窵遠, 難以運送。自後免運給軍,令加倍煎辦。」每年共鹽七 百七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斤,該三萬八千五百六 十四引,每引定價銀二錢,召商糴買糧料,以備官軍 月糧支用。 又按《會典》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 蘆抵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 查額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有私販 并夾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 員隨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 又差科道官 各一員查盤兩淮運司革支商人引鹽變賣銀兩解 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運司在庫并未賣引目。 正德四年奏准福建免支商人鹽價及四川灶丁止 令辦納原課之例。

按《明會典》:「福建鹽,正德四年議准該省報中人少,今 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又按《會典》四年奏准四川大寧場灶丁。止令辦納

《原課》。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數,另行召人并各灶餘丁 頂補,毋致負累人難。

正德五年令各鹽司量場分遠近、生熟高下、召商中 賣,及給引定限,徵收價銀,并灶戶貿易餘鹽,禁腹裡 地方賣鹽,及奏開殘鹽堆積待價。井蛋戶不拘私煎 鹽斤報官。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長蘆運司在官鹽課,量場分遠 近,定為四等,召商中賣,高下相搭。其遠年不敷鹽斤, 官為立法,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又按《會典》五 年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 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 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 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 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 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又題准:「靖康等二十三場,照量鹽場生熟貴賤和中 徵價: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二錢三分;無徵 收銀一錢;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一錢七分。 無徵亦收銀一錢。責令各官攢、照數徵完、解提舉司

凡餘鹽。正德五年、令上中場分灶戶所煎鹽、斤除

「彀本場正課外,多餘之數,許缺鹽場分灶戶自相貿 易。」 又按《會典》五年議准:鹽課不許於腹裡地方賣, 亦不許奏開殘鹽,以遂商人奸計。待各邊奏有缺乏, 戶部開送各邊報中本色糧草,不許折納銀兩。 又 令:以後商人支鹽出場,必待秤掣之後,量地遠近,定 與水程引,隨所在官司賣過即繳,不許過違一年之 上。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 捕私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 許堆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