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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行、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議准:廣東沿 海軍民蛋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盡數報官,于附 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課提舉「司給與 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軍。」 又令:「以後 商人領引出司,自到場之日為始,有見鹽者,一百引 以下俱限一箇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兩箇 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 至五千引俱限四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一萬引,俱限 六箇月。若無見鹽,有例許客商備本買補,及灶戶名 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數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寬限 一箇月,五千引以上,再寬限兩箇月,俱令出場。若違 限者查治。自出場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運至各 批驗所,候掣過發運,定撥賣鹽處所,俱照舊定水程, 不許違限。至各處住賣,三百引以下,俱限兩箇月;三 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三 千引,俱限四箇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箇 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箇月。八千引以上 至一萬引,俱限十箇月。中間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 月不繳,免究。」

正德六年議准「灶戶犯罪問擬,及提究州縣人民藏 匿灶丁、侵占草場」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以後灶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 覺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 御史問罪,不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灶 丁,侵占草場,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 犯,聽巡鹽御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正德七年,定兩淮、河東辦納引鹽工本,及鹽課撥納 本色折色之數、改兩淮上中下鹽場。又以山東逃移 灶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辦納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灶丁,每歲該辦鹽九 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 司,給散煎辦灶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 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 臺、何垛、草堰、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 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 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 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 定價二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 定立斗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 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 糴買抵數。 又按《會典》,「山東鹽,正德七年奏」准、永阜 等場逃移灶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每引辦納銀 一錢五分

正德八年,奏准河東從宜撈鹽補欠,及雲南徵收折 色課銀備邊。又優恤兩淮鹽場水災灶丁,山東被賊 傷殘食鹽戶口。

按《明會典》:「河東鹽,正德八年題准,將本運司鹽課額 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引,召商于偏、頭等關 中納糧草,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 糧之數。 又奏准,河東運司將見在引目,不拘年分, 挨次領給,欠少鹽課,從宜帶撈補完。其每年額辦鹽 課未開中者,除該解宣府年例銀八萬兩外,餘剩鹽 候」補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數,方許另開。仍行山西、陝 西,今後不許指以戶鹽名目,不候戶部奏有明文,輒 便開中。如違,聽本部并巡鹽御史奏治。 又按《會典》 八年議准,雲南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折色課銀,每 引徵銀九錢,貯庫,以備邊軍支用。 又奏准,兩淮鹽 場水災渰死灶丁遺下鹽課,暫准分豁,候有「復業出 幼人丁,頂補渰消,在倉鹽課照例免賠。遇有商人該 支之數,查照年分均勻搭配。免納賑濟銀米,許其自 買勤灶餘鹽補數。被患灶丁賑濟,量給器具,起蓋灶 房。」 又議准山東被賊傷殘,食鹽戶口見在者照舊 徵納,死亡者除豁。田地被災五分者,于存留糧內減 免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