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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九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一

  明三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三十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九卷

鹽法部彙考十一

明三

正德九年令兩浙引鹽許帶餘鹽山東引鹽納銀留備支用各運司估賣割沒餘鹽又中官奏給長蘆鹽鬻於兩淮尋止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 五十斤,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山東鹽, 「正德九年題准,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 納一錢二分,稍近者,止納一錢四分,通留山東備兵 馬賑濟等支用。」 又按「《會典》九年奏准,各運司遇割 沒餘鹽,巡鹽御史督同運司從公估賣,或聽本商納 價,年」終類解太倉銀庫。以濟邊用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有中官織造南京奏給長蘆鹽 八千引,鬻於兩淮,仍給淮鹽價銀二萬兩。戶部尚書 周經言:「鹽筴本以濟邊,且各有分地,若許之越境,則 私販必多,官鹽反滯。」乃命止長蘆鹽勿給。

正德十年置立《鹽糧勘合底簿》。及流通文簿。令陝西 巡茶御史兼理鹽課

按《明會典》十年,令南京戶部印編鹽糧勘合,置立底 簿二扇。內號一扇送本部,外號一扇發運司各收掌。 商人在邊納領勘合,類繳本部,比號註銷。又每年置 流通文簿一扇,計紙一百張,印鈐發運司挨次附寫 商人鹽數,以憑年終葉派。各開前伴。派鹽下場,記「派 訖」二字;支鹽出場,記「支訖」二字。隔年不支者,改派別 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員外郎、主事一員,專管鹽法簿 籍,計量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 酌開中多寡,比對勘合,查革姦弊。 又按《會典》「十年, 令陝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縣鹽課,關給引目勘 合,設法開中。」

正德十一年令福建「依山附海」鹽課折銀與本色相 兼支給。禁進貢馬快船販買私鹽。准長蘆運司灶戶 依例編審,上中下辦鹽當役。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 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 相兼支給。 又按:《會典》,「十一年奏准,進貢馬快船隻, 不許在長蘆收買私鹽興販。」 又議准長蘆運司灶 戶,照依有司上中下戶則例,編審造冊。除上、中戶丁 多力壯者,量將二三丁幫貼辦鹽,此外多餘人力,照 舊編「當別項差役。下戶者,止令營辦鹽課,一切夫役、 民快、邊餉、馬價、軍器等雜差,俱與優免。」 又令長蘆 運司,每五年一次,選委能幹佐貳官一員,親詣有場 分州縣,會同各掌印官將概場人戶,照依《均徭則例》 逐一編審,丁力相應者為上戶,獨當總催一名,次者 兩戶朋當一名,貧下者聽其著灶。

正德十二年令福建附海鹽課,就於本處召商納銀 中賣。革陝西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定違例 奏討殘鹽、起解軍器,及各進貢船夾帶私鹽、官吏商 人紊亂成法諸罪律。又王守仁請疏通鹽法。從之。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二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三 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 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 部。 又題准: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 商中賣。 又按:《會典》:陝西鹽,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 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或三 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各赴兵備掛號,立限截角, 按季解繳。 又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俱「不許 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 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鹽 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私物事例, 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 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 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 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 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 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 支,引目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六月,南贛巡撫王守仁請疏 通鹽法。初,都御史陳金以流賊軍餉立廠於贛州,抽 分廣鹽,許至袁、臨、吉三府發賣,起正德六年至九年 止。至是,守仁以敕諭有「便宜處置」語,疏請暫行,待地 方平定之日停止。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