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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三年,令兩浙額徵本色鹽及河南、山東戶口 食鹽折價,各海濱灶戶應辦「額鹽、囚鹽收本色。」又王 守仁再請《疏通鹽法》。得俞旨。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議准運司所屬許村等場, 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 解部。」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 濱灶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 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 加究治。」 又令河南、山東二布政司戶口食鹽,折收 錢鈔,解司鑰庫上納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十月,南贛巡撫王守仁再請 疏通鹽法。」初,廣鹽止行於南贛,而淮鹽行於袁、臨、吉 三府,因灘高民苦乏鹽。守仁乃上議,以為「廣鹽行則 商稅集,而用資於軍,餉賦省於貧民;廣鹽止則私販 興,而弊滋於姦宄,利歸於豪右。況南贛巢穴雖平,殘 黨未盡,方圖保安之策,未有撤兵之期。若鹽稅一革, 軍餉之費,苟非苛取於貧民,必須仰給於內帑。夫民 已貧而斂不休,是驅之從盜也;外已竭而殫其內,是 復殘其本也。臣竊以為宜開復廣鹽,著為定例。」得俞 旨。

正德十四年,令山東民佃灶地,該納布者,徑解登州、 福建。中到引鹽,分派地方行賣。定商人納銀中賣、割 沒餘鹽之例。差各官管理鹽法。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灶地該納布者, 照民佃灶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亦徑解登州府,自 取通關完銷,不許灶戶催納。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 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 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 行賣。 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 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 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 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廣東巡 按御史帶管鹽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舊帶管 鹽法。」 又令山東守巡兵備官統理山東六府并徐、 宿二州鹽法,大名兵備官統理順天等北四府及彰 德、衛輝二府鹽法

正德十五年令「發囚徒抵辦逃亡灶丁鹽課。」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 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 辦逃亡灶丁課額。」

正德十六年立式填註鹽商貫址等項,以杜退引影 射。詔查訪投托勢要、賣窩買窩諸弊,不許放掣派支。 令各處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又不准 奏討鹽課織造。

按《明會典》,凡開中十六年,令將鹽商貫址、年貌、事由 到司,到場出場秤掣日期,并經過住買地方銷繳限 期刊板,各留空處,如各府縣路引之式,隨處填註,以 杜退引影射之弊。 又按《會典》:十六年,詔巡鹽御史 并各運司官查訪鹽糧,勘合內坐到已支未掣并未 派未支鹽課,但係商人投托勢要,詭名占中,賣窩買 窩,及河東運司鹽課,例該宣府中納,被勢要奏討賣 窩,別處開中,并奏開殘鹽減價報中者,悉照《大明律》 裁革入官,不許放掣派支。 又令山東等布政司并 南北直隸府州縣,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 色。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奏准織造段匹,再不許奏討 鹽價,違者許部科論奏。 又按《續通考》,十六年八月, 南京浙江織造太監王瓚、崔果奏討長蘆運司鹽一 萬二千引,至南京變賣辦織造物料。戶部司官李夢 陽、王宗文、徐廷用言于尚書韓文曰:「今新政之初,不 當准鹽課織造。」文等執奏,止與六千引。上問內閣曰: 「戶部何不全與?」劉健等?對曰:「內官裝載官鹽,中閒夾 帶數多,沿途害人,且壅滯商課。先帝末年,銳意整理 鹽法,些正今日急務。」上不悅曰:「天下事豈只是幾箇 內官壞了?譬如十人中,也須有三四箇好人。」健等退, 復具揭帖,力請如戶部議。上不得已,從之。

世宗嘉靖元年量徵長蘆灘池及山東逃戶遺下灶地課額召商納解私餘鹽價禁總鎮等官縱容下人販鹽令將王府奏討食鹽價銀發買熟鹽進用加商

人。「原中殘鹽」應納銀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 一十二頃八十畝,民灶挑修,共立灘池,以十分為率, 三分補納逃亡額數,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山東鹽、嘉靖元年奏准、豐國場逃移灶戶遺下灶

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 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又按《會 典》元年議准,各運司以後有私餘引鹽,俱令本處召 商納價解部。 又令總鎮等官,不許縱容下人倚勢 販鹽,侵奪民利,阻壞軍餉。 又令長蘆海灘附近灶 民修濬灘地,攤曬鹽畝者,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 分補納逃亡額數,如遇風雨不結年分,即為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