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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 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 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查勘兩淮商人原中殘鹽不 應革沒者,每引納銀三錢,加添一錢。

嘉靖二年、令兩淮割沒私餘鹽斤、變賣銀兩解部。禁 各鹽運分司場官擅收折色。准折徵起運南京食鹽 錢鈔

按《明會典》二年議准,以後兩淮運司割沒私餘鹽斤, 淮南每引價一兩,淮北每引價八錢,俱存留變賣銀 兩,解部,接濟邊儲。 又按《會典》二年令各該鹽運分 司場官,今後不許擅收折色,違者聽巡鹽御史問以 不職罷黜,引鹽改正。 又議准,湖廣等布政司起運 南京食鹽錢鈔,每鈔一貫折銀三釐,銅錢七文折銀 一分,徵解南京支用。

嘉靖三年、准支廣西所貯鹽利銀、解備軍餉。及給散 俸祿。聽各灶丁以餘鹽賣有引商人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每年 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有餘通融給散 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 以後各灶丁除辦納正課外,餘積之數聽賣有引商 人照例納銀解部,赴各批驗所掣割。

嘉靖四年、令四川鹽井衛旗軍分班、同民灶煎辦鹽 斤。各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積數、類解報部。禁客 商越境貨賣官鹽、及姦人興販本地私鹽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 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 灶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 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准前 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 事隨班操練。其民灶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 合衛官員折俸鈔貫,并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 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又按《會典》四年,令各 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但積至一十萬兩,即便類 解。年終將解過次數,申報戶部查考,不許那移侵欺。

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

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陝西各府、州、縣、衛、 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 客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姦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 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嘉靖五年、令山東逃灶、照例納銀。禁開中引鹽。不許 奏討專乞、及夤緣透派

按《明會典》:山東鹽,嘉靖五年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 納銀。 又按《會典》:五年議准:以後各邊開中引鹽,都 遵照舊例,不許徑自奏討及專乞淮鹽。 又議准:開 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如有姦商 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 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 重罪。

嘉靖六年,定兩淮、兩浙各項鹽價,及折色本色解部 存留之例。令各官司擒捕鹽徒,解送私鹽贓物,并究 治奸商貪多、打包、減價、中支等弊。又立各處起運京 庫戶口鹽鈔,及南京戶部收到各處戶口鹽鈔法。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 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又議准兩浙運司嘉靖五年 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 聽候照舊開中。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折價小引鹽, 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每引定擬價銀四錢。戶部 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又按:《會典》六年議准以後開中兩浙鹽課價銀。每

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增添。兩浙、長蘆仍量搭配。

又令巡鹽巡江御史、督令各該巡鹽巡捕官司、將

「濱海濱江鹽徒,挨拏盡絕,仍限究官鹽不通,私鹽盛 行之弊。應自處者徑自處置,事體重大者具奏定奪。 若鹽徒勢重,原設巡鹽巡捕人役不敷,巡撫、巡江都 御史酌量緩急,調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 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 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 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 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 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議准:今後巡 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 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勤灶餘鹽, 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 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干礙勢要,聽 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 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托勢要奏討,減價中 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 號示眾。」 又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 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經收大戶人等,不得分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