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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斂,侵欺入己。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六年議准,收到

各處戶口鹽鈔價銀,除鈔價照舊買鈔上納外,其錢 價銀扣寄該部,候應天府遇有內府衙門用過鋪行 絲料等項價銀支給,不必買錢及扣餘銀買米。」 嘉靖七年,准兩淮增刷引目,照各邊報中餘鹽,納銀 給引。又納胡世寧、霍韜請復「鹽法」、「鈔法」之策,以實邊 儲。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七年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 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 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 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 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 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 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 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 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戊子春,上敕戶部曰:『甘肅邊儲 久缺,其詳畫經久之策以聞』。」胡世寧曰:「甘肅米價踴 貴,由壞祖宗籌邊之策耳。永樂中,邊儲悉藉鹽法,每 鹽一引輸粟二斗五升。富商悉聚邊鄙,自行耕墾樹 藝,兼築堡聚,所以兵強食足。天順、成化中,變其良法, 輸金戶部。商賈不復在邊,芻粟悉資輓運,轉販艱難, 益以饑荒,價遂騰踊。今米一石,價至五兩。兵民枵腹, 殭殍載道。宜復鹽法,以紓邊困。」霍韜亦云:「宜復鈔法, 以存灶戶輕引銀,以來商賈。」上嘉納之。

嘉靖八年,議准「兩淮、陝西、雲南鹽引酌量增添。及置 流通文簿。」定「各邊開中引鹽、遼東額外餘鹽,召商辦 納。」及各處商人買鹽添包之例。又令雲南委官專管 鹽法。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 各邊中正鹽一引到于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 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 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 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 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 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 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 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 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陝西鹽》,嘉靖八年議准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 六引,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錢五 分,臥引銀一錢,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送平涼 府收貯,專備祿糧。 又按《會典》八年題准:雲南鹽引, 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 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 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 支用。以後例換文簿,并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 文小票,悉革不用。 又議准:今後各邊開中淮浙等 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 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耕邊地,上納引鹽者 聽。 又議准:遼東各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果有額 外餘鹽,盡行查出召商收買,易穀上倉,以備賑濟支 用。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勤灶納剩 官鹽,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 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令雲 南巡撫都御史於布政司參政、參議官員內,定委一 員,專管鹽法。

嘉靖九年議准兩淮停止添刷引目。長蘆、福建場分 通融折銀。以官錢贓罰等項糴米貯備鹽丁賑濟。又 差官分管陝西鹽池。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 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 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 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長蘆鹽,嘉 靖九年題准,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 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 令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勒灶餘鹽補數。

福建鹽、嘉靖九年奏准、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

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又 按《會典》,九年,令運司將一應無礙官錢及上司本司 贓罰等項,悉糴米收貯,以備鹽丁賑濟。 又令延綏 西路及寧夏管糧僉事分管靈州大小二池。

嘉靖十年令福建引鹽仍舊斤數。河東、四川鹽課變 賣補還欠項,及徵銀接濟運糧。禁歇店攬裝盜賣長 蘆解進鹽斤。又令南京戶部收貯戶口鹽鈔銀,以備 軍餉。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 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并割出餘鹽若干,不必 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 鹽定價四錢。」 又按:「《會典》十年,令河東巡鹽御史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