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2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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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 并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每引定價四錢,不許 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又題准、四川大寧安雲 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 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茂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 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 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又奏准、長蘆運司差人解納 供用庫內官鹽、光祿寺等鹽斤不許無籍歇「家,兜攬 裝運,權勢店內,抽包盜賣。」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十 年題准、各處解到戶口鈔銀,仍照例收貯本部銀庫, 以備軍餉缺乏支用」

嘉靖十一年,令兩浙「改派鹽引,以疏通鹽法;山東灶 丁開墾地段辦課;兩淮官司招撫逃移灶丁。」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 引,引少鹽多;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引多鹽 少。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 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山 東永利等場有堪以耕種地段,許各灶丁開墾收取 花利,備辦鹽課。 又令兩淮巡鹽御史,嚴督分司官 招撫」逃移灶丁。

嘉靖十三年題准兩浙衝壞沙灘逃亡灶丁鹽課,查 民田地池派補。山東商人違限罰穀,以次減免。福建 引鹽,不許濫加耗鹽及多帶餘鹽。又禁有司擅允灶 戶告理歸民。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題准,永嘉場衝壞沙灘,逃 亡灶丁折銀鹽課,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隨糧 徵收,發場起解。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山東、長蘆 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 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 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 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 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 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又題准:今後有司但 有灶戶告理歸民務要查冊審實、申呈撫按詳允。不 許擅自更張

嘉靖十四年題准、陝西加增鹽、召商開中支用、及照 舊停止之例。又准各處開中引鹽、給印信文簿、填查 正餘鹽斤、減價辦納。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造冊開 送戶部、類行運司

按《明會典》「陝西鹽:十四年題准,靈州小鹽池,額鹽三 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其加增 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 用。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又按《會典》 「十四年題准,以後開中引鹽,給與戶部印信文簿一 扇,行令管糧郎中。無郎中處所,行巡撫都御史收掌。 如」遇商人報中,驗其實在糧銀若干,方與准行。隨將 本商年貌、籍貫并納完糧草數目,明白登簿,給與勘 合實收,一併照簿填寫。事完將簿印封送部,轉發巡 鹽御史收候查驗。若有詐冒,嚴加根究。干礙內外人 員,一併參提,從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將派過各 運司引鹽數目,類行各該衙門,先將在庫私鹽紙贖 等銀,照例每引三釐,預解南京戶部,造引領回,候商 人投到勘合,即與給引派支所納紙價貯庫,以備來 年解造。 又題准:「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 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 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 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兩浙每正鹽一引, 連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近減作三錢五分。餘 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嘉興批驗所銀五錢,杭州批 驗所四錢五分,紹興批驗所四錢,溫州批驗所二錢。 長蘆、山東每包四百三十斤,內二百零五斤為正引。 長蘆定價二錢,山東一錢五分,二百二十五斤連包、 索為餘鹽。長蘆南掣鹽所銀三錢,北掣鹽所三錢五 分,山東三錢八分,今減作三錢一分。以上正鹽,俱照 舊淮、浙上納本色糧草,長蘆、山東折納價銀,遇有願 納本色者聽。餘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 發各邊糴買客兵糧草。其甘肅險遠,止開淮、浙二鹽。 淮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四錢五分;浙鹽再減價五 分,每引銀三錢。其餘各邊,如開淮鹽搭長蘆,不必更 搭山東;開浙鹽搭山東,不必更搭長蘆,以便掣支正 餘鹽斤數外,各商不許夾帶,違者依時價追入官問 罪。」 又令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俱限正月以裡,將 官吏鹽斤數目及支鹽人員姓名,類造印信文冊,開 送戶部,類行運司。仍給《印信批照》「一張,前赴運司,換 與支鹽官單,并出鹽水程至天津,執單赴兵備道告 驗塗抹,類發批驗所,繳回運司。至河西務赴收料主 事處驗盤,張家灣赴通州坐糧員外處驗卸,崇文門 照例驗訖水程,赴管九門兼理鹽法戶部委官處驗 放水程收抹類送本部,發回運司銷照。如有影射夾 帶,所在官司盤出,照例拿問參奏。」各衙門差委支鹽 人員,有私出批票,縱容興販,并運司不查舉者,聽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