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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御史參究。

嘉靖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斤數,以防築打大 包,許商人陳告。缺煎餘鹽場分,止秤掣正引,及收買 勤灶餘鹽,定割沒入官引鹽。中支未盡殘鹽之價,免 追各場雨水消化鹽課。又令陝西稽察奸弊,并議處 多餘戶口鈔銀。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 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 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 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 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 「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又按《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商人到場,若餘鹽缺煎 時難收買,許陳告查實,止將正鹽秤掣,不必抑勒取 盈。如勤灶餘鹽積多,聽巡鹽御史區處,或召有本商 人收買,隨同正引秤掣。 又令山東、長蘆二運司,召 商報中先年割沒入官引鹽,及中支未盡殘鹽,定價 有差。 又詔「各處鹽場,有因雨水損壞倉廒,消化鹽 課,曾經撫按官奏報勘實者,並免追賠。」 又令固原 兵備副使稽察批驗所奸弊。 又令陝西西鳳、延、鞏、 漢中五府多餘戶口鈔銀,各照原議處補祿糧布花 及固原歲用不敷之數。

嘉靖十六年,立「兩浙山商差都御史清理鹽法。」禁各 王府違例奏討食鹽。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 商。」鉛山、弋陽、貴溪、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 烏、湯溪、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 和二十縣,每程一張納銀六錢。餘杭、富陽、臨安、新城、 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 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其 餘坐場縣分。容令灶丁肩挑易賣。仍修復松江分司。 令分司官駐劄督課。 又按《會典》。十六年、「差都御史 一員清理鹽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議准,「藩王分封,各有常祿。其 食鹽食茶,毋得聽信下人,違例奏討。各王府一體遵 依,違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輔導等官參究治罪。」 嘉靖十七年,定長蘆、山東正餘引鹽斤數,仍禁夾帶, 及逼令豫納餘鹽價銀之弊。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長蘆、山東支引鹽,其正鹽二 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 包。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其餘鹽價銀務酌 遠近限以月日,不許于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 納。

嘉靖十八年,禁權要及牙行人等邀勒客商運到張 家灣鹽斤,緝事衙門旗校阻壞鹽法,以通、泰、淮掣過 餘鹽銀賑被災灶丁,仍從優僉補,暫寬差課。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張家灣客商運到鹽斤,聽其 從便堆卸,不許權豪勢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 勒,如違,聽巡按御史拿問重治。」 又題准:今後緝事 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 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又按《會典》,凡優處鹽丁,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餘鹽銀 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灶丁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 三兩,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補。若有人民犯私鹽徒 罪以上者,補充灶丁。」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嘉靖十九年,令福建浯二州場鹽米折銀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九年題准浯州州二場鹽米。 每石俱折銀五錢

嘉靖二十年題准、兩浙、台州府屬鹽場,每引納銀之 數。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從之。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年題准台州府長亭、黃巖、杜 瀆三場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 九分。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先是鹽 法開中,有常股需次支掣者,有存積以俟不時之需 者,皆就邊輸納,而掣鬻于運司。復有餘鹽,則就運司 輸價,而兼運以鬻者也。商人便于運司,且利其夾帶, 于是存積之法廢而邊儲匱矣。至是部議特設都御 史總理,故郭鋆上言:「官不必設,而餘鹽宜革。」上曰:「壞 法始于餘鹽,即革之,以復祖宗良法。」部覆:兩淮鹽額 六十九萬六千三百引,兩浙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 十九引,長蘆六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原無餘鹽之 法。請自二十年始,悉遵舊法,勿派餘鹽。從之。

嘉靖二十一年禁革掣割餘鹽,部臣尋請復之,以資 邊用。又議准割沒餘鹽,變價解部,開中引鹽,究治諸 弊。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開中引鹽,只許正鹽 掣割,其額外餘鹽,盡行革去。」 又題准:「虜寇侵擾太 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餘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邊 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