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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山東、兩浙、長蘆各照原 定舊價收納。」 又按《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割沒 餘鹽,「許令變價解部,不拘本商別商,遇有見在鹽價, 即與中納。如有勢豪占中者,聽巡按御史參奏重治。」

又議准:「開中引鹽」 ,如有權豪勢要之人投書囑託。

及積年無藉之徒,占窩賣窩等項作弊者,各該官員 即便拿問治罪。應參奏者,徑自參奏。其巡撫都御史、 管糧郎中聽受囑託及徇私作弊者,悉聽各該巡按 御史參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部臣請復餘鹽以資邊用, 從之。自是餘鹽復行。」

嘉靖二十三年、令各邊額鹽、并加添存積鹽、先一年 開中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今後各邊額鹽、并加添歲 用不敷存積鹽,俱於先一年秋月開中,以便乘時糴 買糧草」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折價優免 灶丁田地科差,分撥戶口食鹽錢鈔,備折俸支用。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 折價解部,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解貯運司,給商下 場買鹽聽掣。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優免灶丁, 除原額大小外,止以實徵小丁納銀之數為主。如六 錢至七錢者,照舊三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免田一百 畝;四錢至五錢者,四丁折算原額一大丁;二錢至三 錢者,五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其餘一錢,必朋足一兩 八錢之數,方准算原額一大丁,俱免田一百畝。各縣 編僉之時,先行各場備查原額「大丁鹽銀若干,見在 實徵小丁若干,某戶見有幾丁,每丁實辦銀若干,本 戶有田若干、應免若干,仍弔黃《灶》二冊,查對明白,照 數優免。此外多餘田地,照例與民一體科差,仍止出 銀津貼,不許力差煩擾。」 又題准、大名府原解保定 府庫戶口食鹽錢鈔,於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 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部轉發 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前屯衛、并寬河所官吏折俸 支用

嘉靖二十六年,定兩浙民灶佃種沙田,納銀給商人 鹽價,及派場買補引鹽之例。禁勒「掯長蘆運司運進 鹽斤,阻壞河東運司報中鹽課。」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六年題准:天賜場竹箔等處 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撥民灶佃種,納 銀崇明縣解司。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 二錢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准:「兩浙運 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 補,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准:「兩浙運司,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

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 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 以杜冒濫之弊。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題准:「長蘆運 司運進年例鹽斤到京,不許軍民勢豪人等開店囤 住,及歇家抽取店錢,指稱打點。其供用庫等衙門,止 照原派數目速為收受,不許刁難勒掯」,違者監收科 道、巡鹽巡城御史參拿。東廠毋容緝事人役嚇詐解 官灶丁,違者許戶科訪實糾奏。 又題准:河東運司 報中鹽課,除邊儲八萬兩外,但有贏餘,俱解布政司 通融處補。拖欠祿糧,宗室不得陳乞自行撈掣,阻壞 鹽法。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正餘鹽銀,解補民糧等項。 各處開中引鹽,止納本色糧草。山西撈鹽銷折,計引 問罪追賠。兩浙科徵田糧,解司賑恤灶戶。」又定戶口 食鹽錢鈔徵解存留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議准,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 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除解宣府年例八萬 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并餘鹽二十萬引,折銀 六萬四千兩,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內除四萬 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代府祿 糧,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 抵補。民糧及通融處補祿糧,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討, 徑自支取。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自二十八年 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 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申嚴法令, 不許勢豪占中經紀包攬,并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 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又題准:山西巡鹽「御史,遇鹽 花生結,務要儘力撈辦,如法苫蓋。以後放支之時,如 千引中銷折不及百引者,將該年攢典問罪,待生鹽 年分責令撈補。其百引以上者,俱于經收官攢及看 秤斗名下照例追賠,不許撈補。」 又議准:兩浙運司 石偃場新漲沙地,除通洩鹽水并原係辦鹽採薪地 畝照舊起科分撥除豁外,其「上中二則,實該陞科田 五萬一百六十三畝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為始」, 每畝科糧五升五合,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千五百四 兩八錢九分九釐六絲。內係軍民匠戶得業者,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