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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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私鹽,而分置數坊賣之,以給歲計。自此以來,縣道 稍可支吾,而州府漕司亦獲其助。但民間本自不顧 買喫,官坊貴鹽而不買者,又有申舉追呼之擾,故行 之未久,即以違法致訟而罷。」于是本縣一歲但起兩 綱,盡數折還州府版帳,漕司增鹽之「屬,本錢雖不易 辦,而官吏免得冒法賣鹽致訟,民間免得買喫官坊 貴鹽,以致申舉追呼之擾。」比之袁宰之術,尤為穩便。 上下方以為安。而漕使陳右司政內有司偶失契勘, 卻將本司積下諸州縣增鹽,用船裝載,泝流般上政 和,勒令出賣,每月責認解錢五百貫文。殊不知若使 政和官鹽可賣,則本「縣必須自般自賣以供公上,而 積其餘以為循環之本,前不致為冒法行險、販私之 詭計,後不至為逐綱撰本,盡以還州之拙謀矣。」正緣 鹽不可賣,是以不得已而為此。今乃不察,而必使之 抱賣他州外縣可賣、不賣之增鹽,至于移貴就賤,倒 置煩擾,則又未論于民有無利害,而善理財者似亦 不肯「如此。」自此之後,本縣遂復置坊出賣此鹽,然實 計每斤只賣得四十五文,其餘四十五文無所從出。 又官鹽在倉日久,亦有走滷欠折之數,乃用袁宰之 餘謀,陰許管坊人潛販私鹽,以足其數。後來趁賣不 上,雖已量減鹽價月額,然病根不除,使官吏日懼譴 責,百姓須喫貴鹽,而漕司一歲所得,不過「三四千貫 而已,于民有害,于官無利,其理甚明。竊恐高明未詳 本末,敢采民言以獻。欲望台慈特下有司,密行考究, 特賜住罷百里,幸甚。」

《答陳漕論鹽法書》

「熹昨承垂示鹽法利害,累日究觀,竊以為適今之宜, 莫便于此。及詢諸鄉人,則其說不無同異,不敢不以 聞。蓋問之崇安之人,則比其舊費,略有所省,無不以 為便者;問之建陽之人,則云千金之產,今日買鹽,所 折不過千錢,而新法輸錢,半倍其舊,又須出錢買引 鹽食之。計引鹽至建溪上流,比之今價,亦不能甚賤, 則其為利為害,未可知也。兩邑之數,具之別紙,可見 其實,又不知他邑如何耳。然熹竊謂法之大體,實已 利便,蓋彊弱均敷,已寬下貧,應役之民,便省賠費。又 凡種種弊倖,皆無所自而作,固不可以輕變。但更須 博盡眾謀,多方措置,使輸錢之數比舊稍輕,買鹽之 價比舊頓減,即公私兩便,法可久行。若其不然,則官 戶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輸者,橫議紛紛,必有所緣而 起,雖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竊嘗思引價之所以貴, 以引額之數拘之也;本錢之所以多,以所支之數取 之也;此鹽之所以貴也;賣引之額所以狹,以所運之 數拘之也;海船之錢所以取,以般運之費計之也,此 計產輸錢之所以重」也。欲致二利,去二害,在乎罷海 倉之買納而已矣。誠能罷海倉及下四州諸縣之買 納,而使客人請引,南自漳、泉,北至長溪,各從便路,徑 就埕戶買鹽興販,則引價可減,本錢可輕而鹽賤矣; 引額可增,海船可罷,而計產所輸亦薄矣。夫海倉為 鹽法蠹害之根本,使臺知之詳矣。下四州諸縣買納 之弊,不異乎海倉,而漳州以盜賣合支產鹽,重為民 害,使臺知之亦詳矣。使其無害于今日,所議之法,猶 將廢置以蠲積弊,況所以增官鹽之價,而厚私鹽之 利者,皆在乎此,豈可以不罷而改圖其新乎?夫「賣引 之額,以上四州逐年運到一千萬斤者為率,而海倉 每歲可取,亦止此數,尚有乏絕不繼、停留綱運之時, 故引價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貴,引錢止得二十三 萬而患其少,皆此之由也。」熹竊謂夫一千萬斤者,官 運之正數也。若夫出于埕戶,搭于綱船,漏于步擔,而 散于四郡之間,食之無餘者,一歲又何啻數百萬斤! 此乃埕戶所煎、民間所食之實數,而前日棄之以為 私販之資者,正以海倉侵「盜本錢,稽留割剝,使埕戶 不願輸官,而寧私為賤鬻,以捄目前之急」故也。今若 罷去海倉,而收此數百萬斤者併入引額,則引價每 斤可減數錢,而所以收引錢大數反增于舊矣。又使 埕戶更無私鹽可賣,而官鹽益快,何憚而久不為此! 夫所以使客人納鹽本錢每斤十二文者,將以給埕 戶為循環「本也。今官收而官給之,在客人則為枉費, 在埕戶則無實利。曷若使埕戶、客人自為貿易而官 封之,則客人不費四五文,可得鹽一斤,每斤所省數 錢,足以具舟楫,資往來。埕戶售鹽一斤,實得四五文, 比之請于官司,名為十二文」,而經過官吏攬子之手, 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遠矣。所以使州縣樁海「船錢 五萬餘貫者,本為漕司自海倉運至懷安以待客販 也。若罷海倉,而使客人徑從便路興販,則此錢固已 在所蠲矣。」行此數者,使引價可減,本錢可省,則官鹽 自賤而私販自戢,引額可增,海船錢可罷,則此兩項 所增所罷之數,以減計產所輸之數,亦不啻什四五 矣。下四州人戶,則使徑就埕戶買鹽,不限引法,但立 法以防其興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此外非熹聞見 思慮所及,但議者見使司自王侍郎以來,三四年間 代納上供,其數不少,或謂增鹽尚有可減之數,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