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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三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七

  明二太祖洪武十五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十一則 代宗

  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二則 孝宗弘治十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三卷

雜稅部彙考七

明二

太祖洪武 年京城置塌房及六畜場收免牙錢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初,京城置塌房及六畜場,停積 客商貨物及豬羊等畜,聽其兩平交易,革罷官私牙 行,但收免牙錢一分。」

洪武二年,定諸稅法。

按《明會典》、凡收稅:洪武二年令,凡買賣田宅頭匹赴 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 餘外不許多取。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 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 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 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告官為驗數,行移招召 「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 認者入官。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麴貨賣者,須要赴務 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其自行造酒家 用者,麴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麴貨者, 須要收買曾經投稅麴貨,造酒貨賣,依例辦納酒課。 若係自行造麴者,其麴亦須赴務投」稅。又令天下府 州縣鎮店去處,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應有貨 物,照例投稅之後,聽從發賣。敢有稱係官牙、私牙,許 鄰里坊廂拿獲赴京,以憑遷徙化外。若係官牙,其該 吏全家遷徙。敢有為官牙、私牙,兩鄰不首,罪同巡攔。 敢有刁蹬多取客貨者,許客商拿赴京來。」

《洪武》三年定辦礬課之法。

按《明會典》:「凡礬課,洪武三年,令廬州府黃墩、崑山及 安慶府桐城縣,歲辦礬課二十二萬七百斤。每三斤 為一引,官給工本錢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論如私鹽 法。」河南礬課鈔一千五百七十貫;陝西,一千一百六 十貫一百一十文;山西,六百六十六貫。

洪武四年,免征占城海舶貨物。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諭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貨物皆 免征,以示懷柔之意。」

洪武七年九月,復設市舶司。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九年諸色課程、照例收鈔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 者,照例收鈔。」

洪武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物料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洪武十三年,罷抽分竹木局。詔勿稅纎悉之物」 按《明會典》。「十三年,罷天下抽分竹木局。」

按《春明夢餘錄》:十三年六月諭戶部曰:「曩者奸臣聚 斂,深為民害,稅及天下纎悉之物,朕甚恥焉。自今如 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爾戶部 其榜示天下,使其周知。」

按《廣東通志》:「十三年,定商稅課程,凡酒醋門攤等,皆 酌物價折納錠有差。」

洪武  年,嚴「借魚課擾民」之禁,及河泊官妄取水 面錢。又令堙塞河泊,申報豁免魚課。

按《明會典》:「凡課禁,洪武初詔所在湖池河泊地理所 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 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來不係辦課所在小溝、小港、 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 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并不 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 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魚池澤取魚罩網罾籠 之類,一概搜拿,聲言要奏,如此虐民。今後敢有仍前 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 拿赴京來,議罪梟令。」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 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又令各處 魚課,有湖池堙塞坍塌,無從採補、累民抱納者、所在 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

《洪武》十八年、定諸色課程、分別起解本色、折收錢鈔 之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酒醋課諸色課,若有布帛米穀 等項,俱折收金銀錢鈔,除量存各司府州縣祭祀所 用,餘令各該司局等官親齎具奏。有司帶辦者,差吏 管解,俱次年正月起程。直隸府州限正月以裡,各布 政司限三月以裡到京。」若金銀、鉛、硃砂、膽礬、黃丹、青 綠毛纓、碧甸子、鍾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