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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鈔六十貫。」又按《會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 船等項,一應課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 新增之數,皆以三分為率,減一分。」

宣德九年,定山場抽分之數。各處課程許折鈔,除豁 官房官牛賠累之租。

按《明會典》:凡蘭州抽分:「宣德」九年,令蔚州及美峪、九 宮口、五福山、龍門關等處山場,除成材大木不許採 取,其小木及椽枋之類,聽人採取貨賣,經過抽分去 處,每十根抽三根。又按《會典》:九年,令各處諸色課 程,舊折收金銀者,照例收鈔。又令各處抄沒官房 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 即與除豁。

宣德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設真定抽分稅課司

按《明會典》,「凡真定抽分,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 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 州,抽分竹木局交收。」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 稅課司官吏抽分。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正統二年,奏准告拆船隻,及定湖廣起解魚課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大通關并廣利閘,遇有軍民人 等告」拆船隻,相料明白無礙,逐隻放過閘口,至本局 河下,照數拆收,不許私拆。又按《會典》二年,令湖廣 荊州府所屬州縣并河泊所等衙門魚課鈔,俱存留 本處,為王府祿米及官吏俸給。年終具數造冊,及餘 剩鈔見數印封,解送京庫。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罷「徐州等處監收船鈔官,減免塌房車輛 鈔。各處商稅缺額,聽按察、巡按勘實徵收。」

按《明會典》:鈔關凡設關差官。「正統四年,罷徐州、濟寧 州收船料鈔,令取回監收船鈔御史,止令原設官員 收受。」又令差出收糧官兼管臨清、淮安船鈔,原差 收鈔官取回。凡收鈔規則。「正統四年,每船一百,令 納鈔四十貫。」又按《會典》: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 減半徵收,其自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又 按《會典》:四年,令各處有客商數少,稅課虧欠,累民包 納者,所在有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從實徵收。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船料令納鈔四十貫

正統六年,免「兩京果菜納鈔。定塌房車輛納鈔數。」罷 上新河監收船鈔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 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騾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又按《會典》:「六年,罷上新河監 收船鈔官。」

正統七年奏准「歸併河泊所,及收貯額辦稅課備用。」 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 百貫、米不及十石者,聽于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 類解。令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課鈔不及三千 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萬根者,俱 裁革。該辦課程,歸併附近河泊所管辦。無河泊所處, 令府州縣帶辦。」又按《會典》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 二「司收鈔例,每季段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 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 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 等課,于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疋祭祀及官吏俸 給等項支用。」

正統九年,初于彰義門收稅。

按《明會典》:「九年,置官房于彰義門,收商稅課鈔。 正統十年,奏減雲南河泊所魚課。」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雲南大理府所屬河泊所魚課 米,中半納鈔。」

正統十一年、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令稅課照《永樂》 七年額。若課多地遠者、分設稅課司局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本部委 官監收。其所收鈔,武清縣按季差人解送京庫。」又 按《會典》「十一年,令各處稅課照永樂七年額例收辦, 其見辦課鈔比舊增多者,以見辦之數為額。若辦課 一萬五千貫,與市鎮買賣處所相離,有司路遠及軍 衛相參者,復設稅課司局。」雲南、貴州原無閘辦之處, 令所司收辦。一年為額。所收課鈔、皆存留為官吏旗 軍俸糧等項支用

正統十二年,令預估貨物,造冊照價收稅。及差官閘 辦商稅,監收船料,定車輛納鈔之數。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巡視塌房御史及順天府堂上 官一員,估計貨物值鈔若干,造冊發都稅等司官攢 收掌,照價收稅。又令戶部差主事二員,於淮安、臨 清閘辦商稅課鈔,一年更代。又令順天府委官一 員,於張家灣宣課司閘辦商稅,一年更代。」又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