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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一分,選中上等,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 次等年終運至通州,送器皿廠造器皿,餘賣銀聽用。」 後以竹木解運不便,各折抽價銀:建昌連二杉板,每 副抽銀五兩;清江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三兩;連二松 「木板每副抽銀八錢,雜板每副抽銀四錢;真杉平板 每片抽銀三錢,瓦杉板每片抽銀二錢,荊竹每根抽 銀三釐,筀竹每根抽銀二釐,貓竹每根抽銀一釐,白 竹每根抽銀五釐,梳柸每箍抽銀四分,桃花洞短杉 板每片抽銀二錢,背陰板每片抽銀二錢,南竹每根 抽銀五釐。該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者,徑與支領。該 送器皿廠,并原該賣銀者解部召商買料,轉發該廠, 及貯庫聽用。後題差請敕、月報解課等項,俱都水司 掌行。杭州主事兼管造船、太平抽分,改隸南京工部。

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令每處止差御史一

名。又按《會典》:「七年,復設九江、蘇杭三府鈔關并河 西務,各差主事一員監收」

按《明昭代典則》:「七年三月,增置工部屬官,於直隸太 平、蕪湖、荊州、沙市、浙江杭州城南三處抽分。」

按《春明夢餘錄》:「工部抽分,始於成化七年,工書王復 請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遣司屬 親往其處抽分竹木,變價解京,以供營繕之用。其初 每歲千兩,後遂增至累萬,朘削不已,大為商困。言利 之臣,貽害始此。」

成化九年令蘆課除起解本色外、許折納

按《明會典》:「凡沿江蘆課,本部委主事一員提督清理。 景泰間,奏准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 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 鈔一萬貫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成化九年,令於蘆 柴三分本色內,以一半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 官庫收貯支用,年終造冊具奏。」其折納木柴者,每百 斤折銀四分。

成化十五年,申明「違例抽分、私占關隘」之禁。令各處 課程須錢鈔兼收。嚴「竹木局查盤支放」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京城九門監收錢鈔內官 及各處抽分廠,不許將不該抽貨物違例抽分。」又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管莊佃僕人等,占收水陸關隘 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又按《會典》:十五年,「令各處戶口食鹽門攤等項鈔。」

貫,須錢鈔相兼收受,買辦物件賞賜節錢等項,亦要 錢鈔相兼支放。各處納戶,如果本地原無本色,帶有 輕齎,來京收買,聽令照時價易換。又按《會典》,「凡龍 江瓦屑埧,二抽分竹木局抽分收貯放支之事,本司 主事一員,會同御史一員監督,每月朔朢呈報本部, 年終造冊奏繳。」成化十五年奏准,二抽分竹木局抽 取在場竹木等物。每年南京工部都察院各委官一 員,會同監督抽分官員、查盤見數,聽候領用變賣,造 冊奏繳。局官考滿事故、交盤明白方許離任。惜薪司 柴炭供應大庖廚,照舊用潔淨雜木,其餘俱於所抽 柴炭內支放,或朽爛木植內定數折支。各衙門造作 該用物料、具印信領狀關領、不許昌支多派。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令巡城御史會同本部委官, 凡遇九門每月檢收鈔錢進庫,各用紙筆、蘆席、車腳 等項,於所收錢鈔內扣出易買。其崇文、宣武、朝陽、東 直四門,每門添撥辦事吏一名,正陽等五門添撥辦 事吏一名,助收錢鈔。」

成化十七年、設蘭州抽分

按《明會典》、「凡蘭州抽分。成化十七年設本州衛掌印 官,會同將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三分,過河 橋,捉獲者盡數入官。俱送本處官廠收貯公用。」 成化十八年,令河西務折收過關雜糧。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河西務自本年九月為始,往來 船隻過關,照依時價折收雜糧,以候明年支給賑濟。」 「成化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官監稅。」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佐貳官一員。於正 陽門稅課司、崇文門宣課分司,監收商稅。」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新佃蘆洲許撥補附近坍塌州場令各鈔關俱折收銀兩定進京貨物投稅及收酒麴例又嚴巡攔勒索官吏匿稅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沿江一帶蘆洲,除欽賜欽 撥并內外衙門舊額,及先年軍民人等開墾起科納 銀曾經黃冊造定者,照依所撥納糧數目定立界至, 給與明文管業。其餘有人曾告承佃而舊額洲場坍 塌者,即將新佃柴課依數湊補。本處舊額見在或有 新生別洲,許令撥補附近坍塌不敷之數。」其灊山、太 湖等縣,不近大江、原無蘆洲而有柴額者,准令每束 折銀二分。又按《會典》:「凡收稅:弘治元年令河西務、 臨清等八處鈔關,淮安、揚州、臨清、蘇杭、劉家隔、正陽 鎮各稅課司局,與天下戶口食鹽,俱折收銀兩。」每鈔 一貫、折收銀三釐,每錢七文折收銀一分解京庫。其 存留者,折支官軍俸糧。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又 令客商販到諸貨,若係張家灣發賣者,省令赴局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