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六百七十貫」,准為裁革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 耕種辦納原鈔外,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毋 得強令無干包賠。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不 許任其傾倒,圖免課鈔。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陝西 委「官於潼關、大慶關驗稅商貨,以補王府拖欠祿米, 并賑濟邊儲等用。其衛官止許護守關防,不許干預 收稅。」
《嘉靖》十四年題准、煤炸抽分之數、令課稅錢鈔、折收 銀兩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崇文門宣課分司錢鈔,照例折 收銀兩,按季送部,傾煎成錠,交付內府承運庫收貯, 轉發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又題准寶源、吉慶 二店并福德等五店錢鈔,俱中半折銀。每鈔一千貫 折銀四錢,每錢二千文折銀二兩八錢六分。每二十 兩傾成一錠。內「寶源」、「吉慶」二店,按季解部,聽候年終 類進。《福德》等五店,按季解府,聽候取用及太常寺、光 祿寺支用。
嘉靖二十二年,差內臣抽印木植。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 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甎廠,內官監 委官驗收。」
「嘉靖二十三年,稅課鈔五千二百六萬有奇,魚課鈔 三百一十七萬有奇,題准揚州等處鈔關船料銀,解 送南京,幇助鑄錢。 按:《明會典》:稅課數: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 萬八千一百九貫。」 又按《會典》:「魚課數:嘉靖二十三 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又按《會 典》:「二十三年,題准揚州、淮安、杭州三處」鈔關,將船料 銀一萬二千兩解送南京工部,幇助鑄造制錢。 嘉靖二十四年免稅。煤炸,議准「福德」等店,每船貨徵 銀五兩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煤炸免抽分。」 又按《會典》 二十四年議准,福德、寶源等七店,每貨一船徵銀五 兩,行令順天府督同批驗茶引所官吏及廂長人等, 照數徵收,按季解部,轉發太倉銀庫收貯,以備糴買 糧草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考劾鈔關《行興革事宜》。議准、原賜楚 府稅課及楚府占管民房、俱歸官庫徵收。又戶部請 「收山澤之稅供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議准,「管理鈔關官差滿回日,本 部嚴加考察,在任果無贓私推避違限等項,方許回 司管事。如或不職,指實參論降黜。」 又題准,「鈔關事 宜,許差出主事,從宜興革。各府佐貳并知縣等官,有 偃蹇阻撓者,本部委官會同撫按糾舉。」 又按《會典》 二十五年題准,原賜楚府稅課司,仍屬武昌府委官 收稅,「每年支銀一百兩,送府量助工食。餘銀存貯府 庫,補各宗室欠缺墳房祿米等項支用。」 又按《會典》 二十五年議准:楚府先年占管民房,曾經撫按委官 勘斷給主者,不許聽從下人撥置,捏情爭占。各民承 管房基,仍照例起科。如金沙洲一帶,每間每歲徵銀 一錢,在漢口者,減半徵稅,俱解本布政司,以備各王 府欠缺祿糧墳房料作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戶部尚書王杲言,國計匱 乏,請收山場湖陂河道等稅,以濟邊儲。從之。」
嘉靖二十六年,停革「陝西店戶行銀。」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陝西巡按御史,將甘肅鎮 守太監、副總兵遺下磨課課程、地畝餘銀、園圃課程 銀,稽查明白,通融分發各衛收掌公用,置立「循環簿, 倒換查考。其原派店口流民酒屠油鋪等項銀兩俱 停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各王府奏討山澤稅課、俱還官徵 收。奏准清丈蘆洲、定納課之數。又定各鈔關徵解錢 鈔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各王府奏討山場稅課等地, 并楚府魚課稅課,蘆洲店房俱還官徵租,備邊查數 奏報。」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奏准,一應蘆洲,除洪武、 永樂間欽賜功臣僧道等處不動外,其餘行巡江御 史逐一查出,委官丈量明白,召民承佃,度地定課,量 收租銀十分之三。各該附近府縣徵完係本部原額 者」,照舊解部收貯支銷,多餘銀兩盡數解送戶部,以 充邊用。計各處歲辦蘆課銀,應天府上元等五縣,江 淮等巡檢司六千七百七十六兩四錢。
龍江左衛,一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二毫。
橫海衛一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一毫三絲七 忽。
江陰衛,六兩五錢九釐三毫四絲二忽。
水軍左衛,五錢五分二釐;
鎮江府金壇等三縣、包港等巡檢司三千一百九兩 六錢六分八釐二毫四絲一忽
太平府繁昌等三縣、三山等巡檢司二千九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