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靈帝 年張讓趙忠說斂天下田畝稅十錢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宦者傳》:「張讓者,潁川 人;趙忠者,安平人也。靈帝時,讓、忠並遷中常侍。南宮 災,讓、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
晉
武帝泰始元年冬十二月景寅復天下關市之稅一年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東晉立輸估散估等稅又於石頭方山津淮水北立市俱設官稅貨
按《隋書食貨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 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歷宋齊 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 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 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 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漁薪之類,過津,並 十分稅一以入官。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 簡。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 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元帝建武元年七月弛山澤之禁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寧康元年三月癸丑詔除丹陽竹格等四桁稅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安帝義熙九年夏四月壬戌弛湖池之禁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宋
武帝永初元年秋七月詔以市稅繁苦優量減降
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十七年詔寬估稅市調及弛山澤之利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詔曰:「州 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刻。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役 召之品,遂及稚弱。諸如此比,傷治害民。自今咸依法 令,務盡優允,如有不便,即依事別言,不得苟趣一時, 以乖隱卹之旨。主者明加宣下,稱朕意焉。」
孝武帝大明七年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秋七月丙申,詔曰:「前 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 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
按《文獻通考》:宋孝武帝大明初,揚州刺史西陽王子 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 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領 而占,貧弱者薪樵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 害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常制。」有司檢壬辰詔 書,「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左丞羊 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 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 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熂「種 竹木薪果為林,仍及陂湖江海,魚梁鰌籪,常加工修 作者,並不追舊。各以官品占山,若先已占山,不得更 占先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 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論。」除晉壬辰之科,從之。 大明八年,詔停雜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境去 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稅,其 以仗自防,悉勿禁』。」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賈,遠近 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 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 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魚薪之類。小津並十分 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備置 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南齊
高帝建元元年詔二宮諸王不得營立屯邸山湖池籞停稅入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己亥詔曰自
「廬井毀制,農桑易業,鹽鐵妨民,貨鬻傷治,歷代成俗, 流蠹歲滋。援拯遺弊,革末反本,使公不專利,氓無失 業。」二宮諸王悉不得營立屯邸,封略山湖,太官池籞 宮停稅入,優量省置。
建元四年,武帝即位,詔免逋城錢。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四年三月壬戌,上即位。癸酉,詔 曰:「城直之制,歷代宜同,頃歲逋弛,遂以萬計。雖在憲 宜懲,而原心可亮。積年逋城,可悉原蕩。自茲以後,申 明舊科,有違糾裁。」
按《文獻通考》:「武帝即位,詔免逋城錢。自今以後,申明 舊制。」初,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輒送修城錢二千。宋 太始初,軍役大興,受官者萬計,兵戎機急,事有未遑。 自是令僕以下,並不輸送。二十年中,大限不可勝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