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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 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 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 侵掠。」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 所在捕斬之。 按《索湘傳》,湘充河北轉運使,言事者 請許榷場商旅以茶藥等物販易於北界,北界商旅 許於雄、霸州市易,恣其懋遷,庶息邊患。召湘詳議以 聞,乃上言曰:「北邊自興置榷場,商旅輻湊,制置深得 其宜。今若許其交相販易,則沿邊商人深入戎界,竊 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雜」姦偽,何由 辨明?況邊民易動難安,蕃戎之情,宜為霸制,且仍舊 為便。

淳化元年除漁禁蠲魚池稅詔私礬如私茶定罪聽以金銀見錢博易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二月丁未朔。除江南、兩 浙、淮西、嶺南諸州漁禁。八月蠲舒州宿松等三處魚 池稅 按《食貨志》。元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 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與晉礬 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大夫 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綿、茶 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 歲博緡錢,金銀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 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至是,言者謂 「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 用。」詔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係,與民 爭利,非朕素懷。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採 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 建當僭偽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 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帝聞其弊, 詔除之。又有橘園、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 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偽國舊制而未除,前 後累詔廢省。

淳化二年,令雄、霸等州置榷署如舊制。詔「寬關市征 及販夫、販婦細碎之物。」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雄霸州 靜戎軍代州鴈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 尋復罷。」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 出,未遑削除,征筭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使 以部內州軍市征所筭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 民。」又詔:「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 得收,其筭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頒行天下。」 淳化三年,定諸州縣稅課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令諸州 縣有稅。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課利最多錢 數立為祖額。比較科罰。」

淳化四年二月癸亥,廢沿江榷貨八務。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申嚴蕃國貿易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申其禁,至 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 為役兵。」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 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有助焉。而官市 貨數視淳化微有所損。皇祐中,總歲入犀、象、珠、玉、香 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至道元年詔禁江南溪渡厚筭行旅及兩浙紙扇芒鞋皆勿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元年,詔江 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筭行旅。 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係 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兩浙諸州,紙扇、芒鞋及細碎物 皆勿稅。」

至道二年,詔「民間縑帛勿筭。」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民間 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筭。」

真宗咸平 年詔三司諸稅勿增賦斂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真宗嗣位,詔三 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是 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

咸平五年,復置榷署於雄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復雄州榷 場。 按《食貨志》:「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 不許。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

咸平六年,罷雄州榷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景德元年詔許契丹境上貿易定諸路課入科罰之法除鵝鴨稅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初,復通好, 請商賈即新城貿易,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