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屈野河地,知并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 已。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 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從之。初第禁陝西四路 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嘉祐六年,礬稅罷入芻粟,復入緡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時河東礬積益 多,復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 州粟斗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 錢二萬一千五百,纔易粟六石,計粟實直錢纔六千, 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千。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 無利。嘉祐六年罷入芻粟,復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 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入錢麟、 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復許西人互市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春正月丁巳,即皇帝位。 八月戊午,復西夏和市按《食貨志》:「四年,河東經略 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 賜,嚴禁邊民無得私相貿易。至是上章謝罪,乃復許 之。」
神宗熙寧元年詔民輸官物石炭自懷流民復業者俱勿稅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皇祐中,晉、慈入 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 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 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 軍礬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 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亦以易緡錢助河 東」歲糴。熙寧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 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 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
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詔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賦齎 貨至邊貿易以轉官者,毋稅石炭,自懷至京不征。流 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熙寧二年,蠲竹木稅,禁邊民勿與西夏通市。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壬午,「蠲竹木稅。」按 《食貨志》:「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與西 夏通市。」
熙寧三年,置市易司於古渭砦,禁私礬越界。始令場 務課利聽本州比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王韶置市 易司於秦鳳路古渭砦。又按《志》,三年罷潞州交子 務,以防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 「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 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言:「坊 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 於陝西北界黃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 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 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九月中書劄子詳定編敕所參詳, 自來場務課利增虧,並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額, 始牒轉運司,令本處趁辦,往復經動年歲,虛「有留滯。 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額比較。」有旨從之,而本州 比較自此始。
熙寧四年,復與夏人通市,定承買酒坊場輸稅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因回使議立和 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既而河東轉運 司請罷吳堡,於寧星和市如舊。而麟州復奏夏人之 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須之物皆禁西 北歲入馬,事具《兵志》。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 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 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熙寧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以來,河北、 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 官者勿稅,河北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後以歲稔慮 逸,稅課復舊。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熙寧六年,置市易於蘭慶渭延等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增置市易 於蘭州。自後於熙河蘭湟慶渭延等州各置折博務。 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 熙寧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即送所隸近地舶司 榷賦,減國門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發運使 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請置司泉州, 其刱法講求之。」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 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 者,仍赴司勘驗。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 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既 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
又按《志》,「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