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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 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 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 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 古所無之弊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穀,力勝 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臣竊為聖世病之。臣頃在黃 州,親見累歲穀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 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又在浙西,累歲親 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穀,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 皆官收五穀,力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臣聞以 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今陛下每遇 災傷,捐金帛,散倉廩,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石, 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 江西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又計 糴本水腳,官費不貲,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產, 無所告訴。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 所立五穀力勝稅錢」一條,只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 則豐凶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雖目下 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穀如 近歲之多也。今《元祐編敕》雖云災傷地分雖有例亦 免,而穀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 賈亦「自不行。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 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 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凶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 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臣竊謂 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穀無稅, 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見錢、回貨自皆 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 為賑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今肆赦甚近,若得 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取《進 止》。

元符元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酌多寡為中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自哲宗即位,罷 導洛物貨場。「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復其 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并請復麪市、牛羊 圈。」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至是提舉汴河隄岸王憲 復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 同詳度。明年竟詔勿行。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 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 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按本紀紹聖止有四

年,但載元符元年六月《改元志》稱「紹聖五年」 ,仍舊年號也。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甲午詔杭州明州置市舶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復置

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

崇寧三年,詔「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官司印 賣契書收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令蕃商欲 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姦人。初,廣南舶司 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 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 旁等契賣田宅契書,並從官司印賣,除紙筆墨工費 外,量收息錢,助贍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又按 《通考》,「徽宗自崇寧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其最甚若 沿汴州縣創增鎖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灰,增賣二十 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 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 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罷官賣從商販寬典賣牛畜舟車倍稅之期復置市舶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符三年,崇儀 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 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載之勞, 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初,熙、豐間東南九 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豐 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 南九萬緡,罷官賣,從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 舉官。又按《志》,「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 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按《職官志》:元年,復置浙廣 福建三路市舶官。按泉州市舶司置于哲宗元祐二年密州市舶司置千元祐三年杭

明州市舶司置于徽宗崇寧元年,不聞廢罷。而《職官志》乃云「大觀元年復置」 ,與《食貨志》不符。姑並存之,以待考定。

大觀二年,詔蠲諸門雜稅。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市 舶司歸轉運司,罷賣鈔旁息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二年。御史中丞 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按 《食貨志》。「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蔬果、 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 庫給償。」

按,《文獻通考》:「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