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觀三年,詔戶部申坊場錢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 「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餘萬緡。且 慮朝廷封樁。寖為廚傳之費。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 之。」詔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 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務」 者入「榷酤門」 ;明言「貨稅」 者入《征商門》;而泛言「坊場」 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大觀 年,令「天下並輸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祐中。呂大防 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 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 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 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有 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 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河 北群盜因是大起。
政和元年復官鬻礬罷商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初,復官鬻, 罷商販如舊制。淮南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 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
政和三年,詔「官吏及使臣等毋得市蕃商禁物,減礬 課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海舶欲至福 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 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政和三年,詔 「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 市蕃商香藥禁物。」又按《志》:「三年,有司奏減河北、河 東并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
政和四年,礬額復循《大觀》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五年。河北河東綠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河北河東 綠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 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倣鹽法。
政和 年。始增收稅錢。復鈔旁息錢。議創經制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政和間漕臣 劉既濟申明於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收 稅錢窠名自此起。 又按《通考》。「出賣鈔旁息錢,政和 中應奉事起乃復行。」
按《玉海》:「政和間,陳亨伯為陝西轉運使,始議創經制 錢,大率添酒價,增稅額,官賣契紙,公家出納,每千收 二十三。其後行之東南,又行之京東西、河北,歲入數 百萬緡。」
重和元年詔禁榷貨增羨欽廉州創驛令交人博買臣僚言民間遺囑等俱令輸錢給憑又請稅便道經由之物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禁榷貨,添 酒價,取醋息。按《食貨志》: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 毋令阻其貿易。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 令交人就驛博買。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 王蕃計畫焉。
按《文獻通考》: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并嫁女承 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縑帛即其鄉聚市鬻者, 亦令先歷近地場務請稅,尋皆罷之。八月,臣僚又言, 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致務參驗并稅之。詔戶部 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宣和元年秀州請復置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元年,秀州 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復置監官。先是,政和中 置務設官於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 官兼掌,至是復設官專領焉。」
宣和二年,詔「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仍令關津搜 閱輸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宮觀寺院 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 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 之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 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 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
宣和三年,詔「罷稅例外,新增一分之稅,蠶織、農具、耕 牛皆蠲稅一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漕臣劉既濟起 應奉物,兩淛、進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 詔罷之,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 蠲稅一年。」
宣和四年,令舶司鬻蕃國進奉物以增稅錢,歸應奉 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蕃國進奉 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 論罪。又按志,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