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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四

  宋三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四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九則 淳熙九則 光

  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卷

雜稅部彙考四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罷閩浙市舶司禁市舶博買無用之物詔販貨上京者免稅蠲違限印契倍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兩浙福建 提舉市舶司。按《職官志》: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 轉運司,未幾復置。按《食貨志》:「元年,詔販貨上京者 免稅。」又按《志》:「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 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寘於 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按《文獻通考》: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 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又 按《通考》:元年,詔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 與免稅。又詔: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並免收稅。 又詔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人,在路不得收稅。又詔: 於平江崑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 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蓋寧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 以病民也。又慮稅網太密,詔減併一百三十四處,減 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至於牛、米、柴、麪,民間日用 所需,並與罷稅。

建炎二年,復置市舶司,始設經制司,增諸稅,復鈔旁, 定帖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五月丁未,復置兩浙福建提 舉市舶司。按《食貨志》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 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 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 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 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 積之甚眾。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 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入 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 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於是以添酒錢、添賣 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 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 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又 按《志》:二年,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 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復業者,亦免路 稅。又按《志》: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 掌之。按文獻通考云靖康時嘗罷之

按《玉海》:「二年十月癸亥,戶書呂頤浩、翰林葉夢得請 復經制錢。於是先取鈔旁定帖錢,命提刑掌之,毋得 擅用。」經制錢自此始。

建炎三年,置「江寧榷貨務」,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 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寧府榷貨務。」

按《食貨志》:「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善奏,許商人販淮。」

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持引據赴場支礬。 建炎四年,禁閩、廣、淮、浙海舶,川、陝起諸路常平司「坊 場錢及激賞錢、奇零絹估錢、布估錢、積年本息錢」、對 糴米諸名色錢。始榷香稅,罷宜州歲市朱砂。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未,禁閩廣、淮浙海 舶。」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 三萬匹有奇。按《食貨志》: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 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次科激賞絹。 是年初科三十三萬疋,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 減利、夔三萬疋,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次奇 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疋輸十 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 減至六引。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 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 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 餘萬疋,為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 餘萬引。次常平司積年本息,即熙、豐以來所謂青苗 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餘 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 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 等,大抵於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 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又按《志》: 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 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 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