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 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令主簿點對批鑿。如不 先經過割,不許投稅。」詔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 成法。
乾道八年,詔:「監司、州郡不得自擅免倍稅契。」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今後 遇赦刪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監司州郡毋 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言者謂今之置產者未 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 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復分隸窠名, 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乾道九年。禁北界博易。許民越訴。擅置稅場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三月。禁北界博易銀絹 按《文獻通考》。九年二月。詔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 機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
淳熙二年戶部請禁舶司所泄金錢詔廣州市舶良貨止市其半置溪峒博易場令湖南乳香輸行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二年,戶部 言,「福建廣南市舶司麤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 綱,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 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尢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 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又按《志》:「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
止市其半。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價值酌蕃貨輕 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萬斤條株顆。又按《志》, 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又 按《志》,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 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科降。
淳熙五年,罷「私置稅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六月,罷諸州私置稅場。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州縣創立場務者皆罷 之。知臨安府吳淵乞復置西溪等兩處發引攔稅。上 曰:「關市譏而不征,去城五十里外豈可復置攔稅?」 淳熙六年,置光州中渡稅場,有司修淳熙法,有收舟 驢駝馬契書之稅。詔刪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辛巳,復置光州中渡 榷場。按《食貨志》: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 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 車之言。」
淳熙七年,詔「官毋邀市塞外諸戎所販珠玉,免諸稅 之半。」禁預借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 商物。按《食貨志》:「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 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 姓收買,詔從之。」又按《志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 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 年稅一半。
按《文獻通考》: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產,必使之請 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貲之家兼并日增, 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縣以人戶物 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詔禁止 之。
淳熙八年,詔減應稅官私房僦。朱嘉奏除無名賦、減 經制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應 稅臨安府及諸路官私房僦。不限貫陌。十分減三。朱 嘉知漳州事,奏除屬縣無名之賦七百萬,減經制錢 四百萬。
淳熙十一年,禁諸州增收錢,許吉安納屑絹。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冬十月庚午,禁諸州增收 稅錢。」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諸處夏稅和買,止有 折帛、折錢二色,惟湖州吉安一縣,獨多折絲折帛折 綾,民間困於輸納,朝廷以其既納絹紬,又以細絲織 綾,許以粗絲織絹,謂之屑絹。自前任顏度申請,改屑 絹為絲絹,遂使此邑重困。續後邑民皆詣闕陳訴,已 蒙朝廷仍舊許納屑絹,而夏稅產絹猶有細絲,乞令 產絹,亦依舊用粗絲織造。」從之。
淳熙十二年,除稅場高等累賞法,分撥乳香於諸路 給賣,嚴阻遏米客私收力勝錢之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三月癸丑,「除稅場高等累 賞法」按《食貨志》:「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 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給舍看詳趙汝誼奏,「乞行下 省臣,遇客販米,不得阻遏。其免收力勝錢一項,自有 見行約束。如有違戾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客 人赴監司、臺省越訴,重寘憲典。」從之。
淳熙十五年,以賣香擾民,止令招客算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諸路 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淳熙十六年,減諸路「經制錢。」詔免四川歲發湖廣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