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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顏師魯、趙汝愚奏減月樁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孝宗內禪。夏四月丁 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八 月丙申,減兩浙月樁等錢歲二十五萬五千緡。十一 月丁丑,減江浙月樁錢額十六萬五千餘緡。」按《食 貨志》:「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 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又按《志》:十六年,「詔四川 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 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 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按《文獻通考》:光宗登極,用吏部尚書顏師魯奏,減江 浙諸郡月樁錢一十六萬五千緡有奇。江浙轉運趙 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間利害,及 今來巡歷所至,有可以寬裕民利者,本司已隨事斟 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樁錢物,其間名 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臣試舉其大者,則 有曰「麴引錢、白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 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 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臣嘗詢究,蓋已累 經朝廷指揮及前後監司約束住罷矣。大抵類能力 制於一時,而不能保無於後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 則右逸矣。至詰其所從出入,則首以「月樁無科名、循 例措置」為辭,甚者姦贓之吏又並緣掊克以濟其私, 預於簿書之間,陰為詆讕之計。有司熟視,不可稽考。 其間設有能「自植立整齊紀綱者,則往往窘於調度, 拘率牽制,因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數者,挾 持官吏,以漁獵細民,流弊萬端,不可殫述。其原則始 於月樁太重而已。」臣不勝憤懣,因盡考諸縣月樁出 納之數,及其初科降之目,與夫先後因革之制觀之, 其始緣江淮用兵,供億數萬,朝廷深恐一時乏事,遂 令本路計月樁辦大軍錢物,而月樁之名始立。然其 時降到《旁通式》內,猶許先取無額經制錢,不足方取 上供錢,又不足則取諸司封樁錢。其後又增置贍軍 七分酒息錢,其餘不以有無拘礙錢物皆許移用,甚 至急闕,則朝廷亦時支降茶引、度牒之類以濟之。是 時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餘積,公私「未告病也。今諸司 封樁,固不得用,而無額經制錢,州縣皆有定額,不盡 分隸月樁,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錢及七分酒息錢 三種而已,其餘蓋盡以取足於州縣也。」況夫比年以 來,州縣用度日廣,財賦日蹙,所以予之者歲益加少。 謂和州縣科撥二稅與州縣贍用之類而取之者,歲益加多。謂如增收頭子錢勘 合錢閏月坊場錢之類非作法以取諸民,則何以哉?臣嘗略計 本路月樁之數,每歲為緡錢七十萬,而格外所入者 半之。雖其間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斂,什嘗 三四也。今朝廷縱未能大有蠲除,以盡掃宿弊,臣謂 宜令有司擇其間最重者,稍賑恤之。

光宗紹熙元年禁例外多收投子錢又臣僚議蠲月樁版帳無窠名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熙元年十 一月,詔「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 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夏,議者請令監司州郡寬屬縣 無名之取,以紓民力。時東南月樁錢,歲為緡錢猶三 百九十餘萬,又有版帳錢者,軍興後諸邑皆有之,而 浙中為尢甚。於是知岳州劉俁令四縣版帳之額為 二萬一千餘緡,而無窠名者一萬一千餘緡。與提點 刑獄丁逢、轉運判官薛叔似議,盡蠲之。

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熙三年,以王溉代民輸激賞絹錢,詔進官。以楊輔 蠲畸零絹錢及激賞絹,詔獎之。又詔依前博買乳香, 罷減場務稅額,蠲月樁經總制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閏二月「甲子,成都府路轉運 判官王溉以代民輸激賞等絹錢三十三萬緡。」詔進 一官,仍令再任。三月甲申,罷雅州稅場五。八月戊午, 總領西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畸零絹錢四 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自是歲以為 例。十一月癸巳,蠲湖南北、京西、江西郡縣月樁經總 制錢歲二十三萬餘緡。按《食貨志》,三年,以福建舶 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年,光宗復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 臨安府富陽、餘杭稅額。」

紹熙四年,蠲成都、潼川兩路絹估錢引及激賞絹。又 詔「四川鹽酒課額更放三年。」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蠲紹興三 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 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 十五疋。」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寧宗慶元五年禁截買投稅貨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慶元五年四 月,詔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