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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元六年,詔「反坐誣告漏稅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六年五月,「詔 告漏稅不實者坐之。」

嘉泰元年蠲潭州黃河鐵纜錢除四川外諸州經制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十一月「庚申,蠲潭州民 舊輸黃河鐵纜錢。」

按:《文獻通考》:「嘉泰初,除四川外,東南諸州額理經制 錢七百八十餘萬,四川九十萬緡。」

嘉泰四年八月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六月戊子罷廣東稅場八十一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三年,住諸香博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四年罷牛稅蠲經總制無名錢又罷高荒俵寄產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罷廣西諸州 牛稅。」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趙汝讜奏蠲經總制無名錢。知 漳州莊夏奏罷高荒俵寄產錢。」

嘉定五年,定建康六渡之稅,禁私渡者。臣僚乞禁廣 中無名稅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五年,守臣黃度 言,府境北據大江,是為天險,上自采石,下達瓜步,千 有餘里,共置六渡,一曰烈山渡,籍于常平司,歲有河 渡錢額。五曰南浦渡,龍灣渡,東陽渡,大城堽渡,岡沙 渡,籍於府司,亦有河渡錢額。六渡歲為錢萬餘緡,歷 時最久,舟楫廢壞,官吏篙工,初無廩給,民始病濟,而 官漫不省,遂至奸豪冒法,別置私渡,左右旁午,由是 官渡濟者絕少。乃聽吏卒苛取以充課,徒手者猶憚 往來,而車擔牛馬幾不敢行,甚者扼之中流以邀索 錢物。竊以為南北津渡,務在利涉,不容簡忽,而但求 征課。臣已為之繕治舟艦,選募篙梢,使遠處巡檢兼 監渡官於諸渡月解錢則例,量江面闊狹,計物貨重 輕,斟酌裁減,率三之一或四之一。自人車牛馬皆有 定數,雕牓約束,不得過收邀阻乞覓,裒一歲之入。除 烈山渡常平錢如額解送,其餘諸渡以二分充修船 之費,而以其餘給官吏、篙梢、水手。食錢令監渡官逐 月照數支散,有餘則解送府司,然後盡絕私渡,不使 奸民踰禁。」從之。

按:《文獻通考》: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稅場,在在 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 私立關津,緡錢㪷米,菜茹束薪,並令輸免。 嘉定七年,蠲四川鹽酒課額三年,湖廣綱運亦免三 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再蠲四川 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 三年。」

嘉定八年,禁稅小民魚柴細碎之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二月,「臣 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鮓。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 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或遇溪篺販運火柴。每束 亦收五六文錢。乞嚴行覺察。」從之。

嘉定十二年。詔勿以金銀博買諸香。罷諸州稅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臣僚言 以金銀博買。洩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 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 不必以為重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屢罷諸州稅場。」

嘉定十三年,臣僚請申嚴印契成法,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 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 亦有助於財計。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 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 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 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乞申嚴成法。」 從之。

嘉定十六年,詔勿增稅額、減版帳錢有差。葉適奏經、 總制錢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 增紹興稅額按《食貨志》: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 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 然。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 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 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 措「置添置,專攔收檢虛市。有稅空舟者,有稅以食米 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者,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 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於村落指為 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 則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