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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七年,禁秦州場以違禁「物賣入外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禁秦州場 不得賣米麪及羊豕腊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大定九年,罷和市,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按《食貨志》:九年御史臺奏,河南府以 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朕初欲泉貨流 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

大定十二年,弛坑冶稅。尚書省奏「請唐古部民仍從 舊制納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金銀坑冶 聽民開採,毋得收稅。」按《食貨志》同。又按志:十二 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 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場香茶罪賞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七年,罷陝西沿邊榷場,止留一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上謂宰 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 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 令所司嚴察姦細。」

大定二十年,定「給謀克牛具及商稅差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定「功授 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 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 撥地六具與之。」又按志: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 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大定二十一年,置環州榷場,復綏德榷場,禁壽州榷 場受分例,諭「牛頭稅粟,當令盡實輸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以夏國請,詔 復綏德軍榷場,仍許就館市易。按《食貨志》:二十一 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 歲山西豐稔,所穫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穫不能 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 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又按 《志》,前此以防姦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二榷場。二 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 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 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 緣有榷場,故姦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 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 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十二月禁壽州 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大定二十三年,均牛具稅。令驗實戶口畜產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 克戶口牛具按《食貨志》。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謂牛 具稅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 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 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 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 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 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 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 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 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 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 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 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 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 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 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 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 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權免市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詔免上京今 年市稅。」

大定二十六年,定「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命緩征牛 頭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定 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尚書 省奏併徵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旦併徵,民何 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徵 還。」

大定二十七年,聽民採銀納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尚書 省奏。聽民於農隙採銀。承納官課。」

大定二十八年,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 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