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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   年,罷菜園、房稅、養馬等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宗尹傳》:「宗尹拜平章政 事時,民間苦錢幣不通,上問宗尹,對曰:『錢者有限之 物,積於上者滯於下,所以不通。海陵軍興,為一切之 賦,有菜園、房稅、養馬錢。大定初,軍事未息,調度不繼, 故因仍不改。今天下無事,府庫充積,宜悉罷去』。」上曰: 「卿留意百姓,朕復何慮。」於是養馬等錢始罷。按續文獻通考

係大定末年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河泊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九年「戶部 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 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章宗明昌元年罷蝦䗫山市場敕定院務商稅課額罷坊場免房稅罷提點所罪賞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七月丁丑詔罷西北路

蝦䗫山市場按《食貨志》: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 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處,比舊 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十月,尚 書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 有陞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 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詔從之。 明昌二年。尚書省以榷場關防不密。請修完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七月。尚書 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 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 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靜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 修完之。

明昌三年,減賃房地錢,禁勢家固山澤之利。定「歲採 竹葦賣錢額,封諸處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減南京 出賃官房及地基錢。二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 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採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 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餘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 葦錢二千貫為額。」又按志:「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 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三年,以提刑司 言,封諸處銀冶,禁民採煉。」

明昌五年,增置院務,復開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 金銀銅冶。按《食貨志》:五年,陳言者乞復舊制,坊場 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制,遂擬遼 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 添設院務於二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又按《志》:「五年以御史臺奏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

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 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眾私煉。上有 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 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 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 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謀 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 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 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 「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譬之酒酤,蓋先 為坊場而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墳山西銀 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承安元年中都稅使司歲獲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初,大定間, 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 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

承安二年,復保安、蘭州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巳,以夏使朝辭,詔答 許復保安蘭州榷場。」按《食貨志》:「泗州場,大定間歲 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 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 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 千斤,橄欖五百斤,芭蕉乾三百箇,蘇木千斤,溫柑七 千箇,橘子八千箇,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 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 貫。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 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 復置於保安蘭州。

承安三年,開榷場於轄里裊,禁以見錢交易,罷宋界 諸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十月癸未,行樞密院言,「斜出 等請開榷場於轄里裊,從之。」按《食貨志》:三年九月, 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安置, 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制,隨路榷場若以見錢 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諸 場以伐宋皆罷。按本紀作轄里尼要作轄里尼要蓋尼要即裊字切音非有異也

泰和元年減牛頭稅許鋪馬等錢折納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減牛頭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