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 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泰和四年,請添「金銀稅」一分。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言事者以 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 銀則額所不能畫該,自餘金銀可並添一分。」詔從之, 泰和五年,令諸處稅務具數申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 令諸處稅務。「其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 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
泰和六年。免諸科名錢。令運司差官監榷院務課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六月戊辰,免今年租稅諸科 名錢。按《食貨志》:「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 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 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 差官監榷。
泰和七年。戶部請金銀收四分稅。省臣議寢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三月。戶部 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 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 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隱匿。遂止從 舊。
泰和八年,復置「宋界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八月,以與 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 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二年以宋人焚秦州榷場復設於兗州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元年。秦州 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 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貞祐三年,議榷場互市、用銀、《禁銀利害》: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七月議欲 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銀 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 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 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 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 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
興定元年置南京流泉務呂鑑陳息州榷場素獲之數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 務。按《食貨志》:「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鑑言,嘗監息州 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興定二年,開高麗互市。」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丑,完顏素闌請宣 諭高麗,復開互市,從之。」
興定四年,免雜徵,停「桑皮紙折輸。」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八月乙亥,上諭宰臣,「河南水 災雜徵並免,仍自今歲九月始,停周歲桑皮故紙折 輸。」
元一
元定「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 竹木等歲入之課。」
按《元史食貨志》:「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 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 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 興因土人呈賦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 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產金之所在腹 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淛省曰饒、徽」、 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 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 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 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產銀之所,在腹 裡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 遼陽省曰大寧;江淛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 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 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 江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 州。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產銅之所,在腹裡,曰 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澂江產鐵之所, 在腹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 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元、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 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 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 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產朱砂水銀之 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產鉛錫之所,在江、浙 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 湖廣省,曰「潭州。」產礬之所在腹裡,曰廣平、冀寧;江、浙 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