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言也。
太宗二年定諸路雜稅置十路徵收課稅使
按《元史太宗本紀》:「二年庚寅春正月,定諸路稅課,酒 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 路徵收課稅使,以陳時可、趙昉使燕京,劉中、劉桓使 宣德,周立和、王貞使西京,呂振、劉子振使太原,楊簡、 高廷英使平陽,王晉、賈從使真定,張瑜、王銳使東平, 王德亨、侯顯使北京,夾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 《天翼》使濟南。
五年,始立徵收稅課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商賈之有稅,本 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 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并合千人等,命各 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 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 取財者,其罪亦如之。」〈按本紀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稅課使而志又載元初未
有定制。甲午年始立徵收稅課所,恐即二年事,姑並存之。
〉
世祖中統元年秋七月丙子立互市於潁州漣水光化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嚴私商、弛山澤之禁。定鹽酒稅課等法。立 高麗、鴨綠、江西互市,宥宋私商,聽其榷場貿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 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諸路山澤之禁。申嚴越境私商 販馬匹者罪死。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并管民 官定鹽酒稅課等法。秋七月癸亥,巴思荅兒乞於高 麗、鴨綠江西立互市」,從之。八月甲寅,宋私商七十五 人入宿州,議置於法。詔宥之,還其貨,聽榷場貿易。 中統三年春正月庚午,罷高麗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改榷稅所為「轉運司」,嚴稅課條款。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丙戌,改諸路監榷課 稅所為轉運司。按《食貨志》:「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 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 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帶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元年罷南邊互市禁私商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罷南邊互 市,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私商之禁。」
至元二年,罷互市,免徵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三月乙未,罷南北互市。五月 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
至元三年,減輝州竹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甲子,減輝州竹課。先 是,官取十之六,至是減其二。」
至元四年,嚴私鹽酒醋及僧道商稅之禁。印造竹印, 以取工墨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商稅酒醋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裡之河南懷 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立司竹監掌之。 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採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 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 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 至元七年,定商稅三分取一之制,免上都商稅,惟典 賣稅契仍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上都 地里遙遠,商旅往來不易,特免收稅以優之,惟市易 莊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費。」從之。按《食貨 志》,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 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 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至元十年夏四月甲申,免隆興路榷課三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遣人檢覈西夏榷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甲辰,遣必闍赤孛羅 檢覈西夏榷課。」
至元十四年,置「吐蕃界榷場,免河泊課,榷大都商稅, 立市舶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夏四月癸酉,置榷場於碉 門黎州,與吐蕃貿易。五月辛亥,以河南山東水旱,除 河泊課,聽民自漁。秋八月壬子,榷大都商稅。」按《食 貨志》:「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 至宋置市舶司於浙廣之地,以通諸番貨物,則其制 為益詳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番國往 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以十五分取 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迴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 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 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 令忙古䚟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福 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番邦博易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