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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六百三十餘 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 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
按《文獻通考》:「八年,置廣州市易司,又置鄆州市易司。 熙寧九年,以市易多獲息錢,呂嘉問等推恩有差,詔 淮南兌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又以在京 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九月,「中書言, 市易息錢并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 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較。 又按 志,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 及時兌糴。
熙寧十年。定市易司上界本錢。及內帑息錢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定上界本 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 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