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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從都提舉 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 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又按《志》:四年,以度支副使 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又按《志》:四年,遣李元 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 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又按 志,自熙寧「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 啟交趾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第之。役費用科調益 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 甚於他路。」帝先慮科役擾民,令趙卨廉問,頗得其事。 又以糧餉麤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其餘,卒 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 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民苦摺運,多散走,所殺至 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博奏言:「關、陝人戶, 昨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 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瘡痍,使得蘇息。」明年, 優詔嘉答。初,西帥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 感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

元豐五年,詔寬內外負市易務錢及除罰息。增置瓷 窯博易務。戶部上變易川、陝物帛之數,詔以諸路鹽 息輸糴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內外市 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 之。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 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 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願詔蠲之。」帝曰:「群臣未有 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安禮退,批詔加 「內外字。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內外字,公欲增詔邪』?」安 禮曰:「亦不止言內字。」卒加之。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 窯博易務。又按《志》,李元輔變運川陝四路司農物 帛。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 疋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又按《志》:元豐四 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 「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 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 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 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

元豐六年,置蘭州市易務,詔河朔廣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蘭州增置市易 務,以通蕃漢貿易。」又按志,四年,以蹇周輔措置河 北糴便司。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 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大名東 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 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

元豐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詔罷寄糴法。以王 子淵言其便,仍舊。以河北儲糧多,賜子淵命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改市易下 界為榷貨務。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 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 過二分。」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 當。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 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 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至是復有是詔,若 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又按《志》,七年詔 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 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 寄糴法已行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 卒不罷。又按《志》: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 措置河北糴便司。六年,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 郎中吳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 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 服。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給戶部右曹錢六千萬。充 陝西邊糴。」

元豐八年,量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罷諸鎮砦 市易抵當。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 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哲宗元祐元年內外市易罰錢計息及官本者釋之劉摰請罷實封法而酌定新額令邊郡廣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祐元年,內外 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 若及官本者,並釋之。又按志,哲宗即位,諸老大臣 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 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 按《文獻通考》,元年,侍御史劉摰言,「坊場舊法,買戶相 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新法乃使實封入狀,唯利價 高,有舊纔百緡而益及千緡者,其後類多敗闕。請罷 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 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