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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增虧不常, 以酌中為額,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 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餘皆如舊 法。」從之。

元祐二年,詔許變轉兌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嘗以麥熟 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 元祐五年,詔場務敗闕無人承買者,許減價以售,甚 者停閉。」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戶部郎 中高鎛言,「場務敗闕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從 之。又詔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諭以召人, 願增價者聽,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 提刑司審覆權停閉。

紹聖元年令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河北糴粟廣儲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兩浙

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 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 紗羅紬絹上供。又按《志》:「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 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 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

紹聖三年,豫貸官錢俵糴,令循限照價輸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呂大忠之 言,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 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

紹聖四年,復置市易務。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三省言,「熙 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詔戶部、 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 分,勿令貸請。

元符元年章楶請行括糴法尚書省請增給預買本錢陳瓘程堂以息重請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曰括糴。元符 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 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 用,盡糴入官。又按《志》,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 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 此者勿受。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 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 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刱 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 「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 二百萬疋兩,乂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 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改市易務為「平準務」,以不便民 罷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皇太后召端王入 即皇帝位。十月辛酉,罷平準務。按《食貨志》:三年改 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騷動 於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詔罷平準務 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 之所。又按《志》:「坐倉,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 禁止之。」

徽宗崇寧元年令他司不得移用平準務錢物行結糴法於陝西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元年,戶部 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又按志結糴:「崇寧 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

崇寧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平準為 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崇寧 年,令諸路均給預買錢,定川峽路預買額,立 俵糴多寡殿最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中,蔡京令 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 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又按志: 「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 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 額,舊不給者如故。」

崇寧三年,預市紬絹,不復給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預市紬絹,寶 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崇寧三年,鈔法既變,鹽不 復支,三分本錢亦無。」

崇寧五年,郡縣市易,千緡以上置官監,五萬緡以上 倉場務兼領。命陝西博糴,以平物價。罷結糴對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郡縣應置 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 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先是,嘗詔:府界 萬戶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 萬戶非衝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