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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監當官兼領。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又按《志》: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 銀絹絲綿之類博糴斛斗,以平物價。又按《志》:五年, 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大觀元年以封樁鹽錢給江西和買絹令兩浙等路市絹疋有差預買戶有至千疋以下者奏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江西和買紬絹 歲五十萬疋,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 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 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 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 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 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 法一疋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 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 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疋,各有 差。」

按:《文獻通考》:「大觀元年,以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千匹 或四五百匹者,令諸路漕司詳度以聞。」

大觀二年,定諸路輸絹各庫之規,及加前期督促之 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又令京東、 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疋。並輸大觀庫。又四 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 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 絹六疋。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 預買有家至四五百疋。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 萬二千緡,歲均千餘疋,乃令減半均之,兩浙和買并 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利錢四十,例外約增 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元年立勸糴均糴法諸路請增給布帛價度支格不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曰勸糴均糴, 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 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值,於 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 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倣陝西均 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

又按《志》:「政和初,詔罷市利錢,諸路紬絹布帛比價。」

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 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散給而已。

按:《文獻通考》: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因紹聖中王同 老之請,和買并稅紬絹疋有頭子錢,又收市例錢四 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餘緡,少 者五百緡。」於是詔罷市利錢。

政和三年,諸路權行均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以歲稔,諸 路推行均糴。」

政和五年,停「均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言者謂均 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 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 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 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

政和六年。臣僚請均和預之數。不得以官戶減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六年。成都路 官戶預買許減其半。後河北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 言二浙官戶猥多。請均和預之數。乃照舊嘗全利者 如舊。

政和七年,嚴和「預買絹」弊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詔:「和、預 買絹,本以利民,比或稍償雜物,或徒給虛券,為民害 多。其令漕司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而 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給者,以違制論。」

宣和三年詔釐正和預官戶減半之條兩浙量官戶輕重均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三年,方臘 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又按志:「江東和買,弊 如江西,比而纔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 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準二百有餘。宣和三年, 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宣和四年,令兩浙預買官民戶通敷荊湖均糴,計家 業為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成都、河北 預買官戶許減半,宣和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既 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又按志,「宣和三年, 方臘平。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 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宣和七年,免河北、京東路和買,嚴以他物給和買價 及給價遲緩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