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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冬郊祀,河 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 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 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 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 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 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 能承順焉。

宣和 年,罷畿內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申預買錢如期給發勿雜他物之令其逃移戶俟歸業均敷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命轉 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 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 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餘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元年省提舉常平官以杭州和買絹偏重均於兩浙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以祠部員外 郎喻汝礪為四川撫諭,督常平錢物,省諸路提舉常 平司。按《食貨志》: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 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疋,而越乃六十萬五百疋,以 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 下戶權罷。尋以杭之和買絹偏重,均十二萬疋於兩 浙。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 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 建炎二年,罷市易務,抵當庫仍舊,復諸路常平。又詔 討論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癸亥,罷市易務。」按《食 貨志》:「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言市易務而以其 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 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

建炎三年,東南始立折帛錢法,又詔減江、浙和、預買 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春,高宗初 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 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疋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 每疋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 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 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 按《玉海》:諸道歲市紬絹百餘萬疋。建炎三年九月,蠲 四之一,以寬民。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始賦鼎州及兩浙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興元年,罷諸 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 以盜論。」又按《志》,「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 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 萬疋半令輸錢疋二千。」

紹興二年,江、淮等處始照兩浙例折帛,詔諸路覈州 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上 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 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疋,江南、 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疋,東川、湖南綾羅 絁七萬疋,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疋,成都錦綺千八 百餘疋,皆有奇。

按:《文獻通考》:二年,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 如兩浙例。於是左相呂頤浩視師,右相秦檜奏從之。 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又詔諸路憲臣覈州 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初,魏矼在考功,建 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 使官無受給之弊,民無請給之勞。」尋下轉運、常平司 議。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 三萬餘緡,無可那撥。」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 役人無以給之。」其議遂止。

紹興三年。兩浙和買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三月。「以兩 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 折見緡。」

紹興四年,酌定江西和買折色錢額,令江浙民戶悉 輸折帛錢。統制張俊乞免科和買錢,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洪州和買,八 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疋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 以三分疋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疋增為五千 疋,戶部定為六千疋。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 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 力。疋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 疋「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