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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九年南郊赦。 盡蠲百姓免行錢欠。是後凡赦皆然。

紹興二十年,減廣西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廣西 折帛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 紹興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五年。罷見 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紹興二十六年。冬十月。罷浙東常平司平準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諸路糴場歲收米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八年,「除二 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 五十二萬斛。」

紹興二十九年,江西四路折帛錢始外儲之,糴米石 降錢二千。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中書 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里遙遠,宜就近儲之。」 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 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 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 外儲之,以備軍用。又按《志》: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 萬石以備賑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 數。

孝宗乾道三年詔州縣坐倉收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乾道三年秋,江 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 乾道四年,糴本給會子錢銀減兩浙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糴本給會 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又按志:四年,減兩浙、 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按:《文獻通考》: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劉師尹奏,「江 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 一倍。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詔 兩浙夏稅紬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 西減兩貫。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 民力。」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只為百姓,可從之。」冬十 有二月,甲辰,詔兩浙、江東西路乾道五年夏稅、和買、 折帛錢,並權與減半輸納一年。如州縣過取一文以 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乾道六年。徽州雜派和買絹額甚重。奏請蠲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知徽州郟 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 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 科折尢重。請賜蠲免。」

乾道九年,祕書郎趙粹中奏:「會稽和買最重,乞據畝 均輸。」詔蠲徽州創科雜錢及絹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祕書郎趙 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 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 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 輸,可絕詭戶之弊。」又按《志》:「九年,詔徽州額外刱科 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 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疋並蠲之。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減交易儈保錢禁以公使庫酸敗酒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元年,罷市 令司,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諸路州縣市令司,日下並罷。 官司及在任官收買物色,並依民間市價支錢,不得 科抑減剋,如違,以違制論,許民戶越訴。壬子,江西漕 臣錢佃等奏,「興國軍以公使庫酸敗酒散,下通山等 三縣,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臣等雖已禁止,乞嚴行禁 約。」詔監司開具散酒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 淳熙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 減給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淳熙七年,交易儈保錢減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諸路州縣 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帥臣措置兩浙和買均輸,以 絕詭戶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詔兩淮漕 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謂措置詭戶事也子顏等言:「勢 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 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 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 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 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 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 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