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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八年定。」

各關專差漢官,每關一員。

蘆課凡官員管理。順治八年覆准、蘆課改歸州縣徵收、彙解司庫報部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九年覆。」

准併西新關江寧倉為一差。停獨石口差。凡禁令順治九年題准、各關不許留用保家委官等項名色。其額設巡攔。各製號衣腰牌、以杜冒充

蘆課凡官員管理。順治九年覆准、復差部員管理

凡丈量。順治九年覆准、每五年丈量一次、止丈新漲新坍地增額開除。如無漲坍、不得重丈滋擾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禁令,順治十年題准,令

各關差刊示《定則》,設櫃收稅,不得勒加火耗,需索陋規;并禁關役包攬報單。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十一年

題准:各關兼差戶部滿漢官筆帖式 。又題准:各關差,令戶部司官歷俸三月者掣籤,如無滿俸者,方許未滿俸司官掣差 。又題准:關差向無迴避原籍之例。今定直省人各避本府,邊鎮人各避本鎮,京劄差不在此例。

凡考核,順治十一年題准:關差一年為滿。凡到任回部,俱量地遠近,限定日期。《崇文門》限前官任滿第二日到任,本任滿第二日回部。「河西務限六日,臨清關二十日,淮安關五十日,揚州關五十五日,西新關六十二日,蕪湖關、鳳陽關六十七日,滸墅關七十一日,北新關、九江關八十六日,贛關三個月二十日,太平橋四個月十五日」 ,遲誤者查參。

《凡禁令》順治十一年覆准、凡納銀數多、給票數少者、許商民首告議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十三年

題准:「各關專差漢官,兩翼差筆帖式。張家口、殺虎口各差滿洲官一員、漢軍官一員、筆帖式一員,照例一年更差。」

凡禁令。順治十三年題准、過關船隻,如有指稱內外官員及旗下商人夾帶私貨者,該關報部參處 。又題准、各關當堂設櫃、設梁頭貨物則例,商民親報填簿輸銀,投櫃驗明放行,隱漏者治罪。如有濫委差役,苛索民間小船往來衣服食物,該撫察參。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禁令,順治十四年題准」

關稅照部頒《則例》刊榜,豎立關口,便商輸納。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十五年

題准:「《荊州關》差部員收稅。」

雜賦順治十五年覆准:京城中等行鋪每年徵稅銀二兩五錢。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順治十八年

題准「掣籤法」 滿司官親寫堂官驗封公掣,不許書役干與。

蘆課。凡考成蘆課銀,俟冬季水涸後刈伐,變價輸納。本年課銀,例在次年壓徵,年終造冊,報部奏銷。順治十八年覆准:「經徵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未完一分者,降俸一級,二分者,降職一級,俱帶罪。」 督催完日開復。三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四分以上者,革職。督催司府官及直隸知州、都司,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未完一分者,罰俸一年。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職一級,俱帶罪督催,完日開復。四分者,降職二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如直隸知州經徵本州蘆課拖欠者,照州縣例處分。巡撫未完一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級;四分者,降俸二級;五分者,降職一級;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調用。署印各官,未完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俸一年。四五分者,降職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限滿不完者,照年限例處分。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康熙元年題。

准各關兼差滿漢官筆帖式各一員。六部各咨送滿漢官筆帖式各一員。輪掣。蒙古漢軍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