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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寶慶三年,監察 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 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 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

紹定元年令湖廣和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定元年,錫銀、 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 紹定五年,令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臣僚言:「若 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 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

理宗嘉熙二年詔諸道給時直平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二年 十二月。詔諸道和糴去處。給時直。平概量。毋得科抑。 仍申嚴秋苗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詔:「官司買物以時直,不得用官價。」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今 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重 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 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甚而 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 以營斗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 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絕。望特降睿旨,凡諸路 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 定罪。」從之。

淳祐三年八月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七年,出豐儲倉米三十萬石,以平糴價。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開慶元年各路並以會子發下收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慶元年,沿江 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 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 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 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 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 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度宗咸淳元年發廩平糶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閏五月乙巳,久雨,京城 減直糶米三萬石。自是米價高,即發廩平糶,以為常。」

按《食貨志》:「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

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

咸淳二年,平糴價。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景 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三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又按《志》: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

「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 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 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 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 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 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 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 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咸淳六年,除浙西住糴、四川就糴外,其京、湖等路和 糴,俱照咸淳五年之數。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都省言,「咸 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 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 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咸淳七年,發諸路米,減價振糶,其靳不發廩者,正遏 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三月乙酉,吉州饑,發和糴米 十萬石,皆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 糶。五月壬辰,發米二萬石,詣衢州振糶。六月丙申,瑞 州民及流徙者饑乏食,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 振糶。丙辰,撫州黃震言:本州振荒勸分,前穀城縣尉 饒立積米二百萬,靳不發廩,雖嘗監貸,宜正遏糴之 罪。」詔饒立削兩秩。按《食貨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 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 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