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四
金〈熙宗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二則〉
元〈世祖中統二則 至元七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
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三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二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十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平準部彙考四
金
熙宗皇統二年命有司增價和糴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皇統二年十月, 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 價和糴。」
世宗大定二年括糴山東等路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二年,以正 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 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大定三年,敕戶部措置廣糴事宜。」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謂宰臣曰: 「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 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 東軍屯處,須急為三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 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 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
大定五年,諭宰臣廣行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責宰臣曰: 「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 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八月。敕有 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九年,詔「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按《食貨志》:「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 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 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詔州 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大定十二年,詔「在都和糴及豐熟之郡廣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十二月 「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 之郡,廣糴以備水旱。」
大定十六年,詔「西邊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五月,諭 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 在和糴以備緩急。」
大定十七年,詔於鄰道取糧及詣復州增價以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乙丑,尚書省奏三路 之粟不能周給。上曰:「朕嘗語卿等,遇豐年即廣糴以 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 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家長計,朕之積粟,豈欲 獨用之邪?今既不給,可於鄰道取之以濟。自今預備, 當」以為常。按《食貨志》:十七年四月,尚書省奏,東京 三路十二猛安尢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 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 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大定十八年,命泰州等處多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八年四月命 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 府慶雲縣霿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元年復設常平倉省臣詳議平物價法詔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詔設常平倉。」
按《食貨志》: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
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 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 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 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 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 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 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 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 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 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 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 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 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 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