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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明昌四年,諭戶部平價官糴,有司奏請俟秋成收糴,

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七月諭旨 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 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 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 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 明昌五年,詔減直官糶,權罷和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五月上曰: 「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 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書省 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 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 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 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 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 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 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明昌六年,詔「減價糶米,貧乏者賑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七月敕宰 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 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 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 亦請賑濟。上遂命簡隔饑荒之地可以辦錢收糴者, 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宣宗貞祐三年停京倉糴輸輓餘粟禁米出京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三年十月, 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令民輸輓入京。復命在京 諸倉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 足給歲支,民既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 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 而止得三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十二月,附近郡 縣多糴於京師,穀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 京師,穀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 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 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 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 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 穀亦隨之。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河 南金銀賤而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 守,不復入京,穀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無妄增價,官 為定制,務從其便。」

貞祐四年,停「河北官糴以金、銀、絲絹於諸渡博易遮 糴」,詔宰臣增價和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河北行省 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伏見 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 誰肯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 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願止其糴, 縱民輸販為便。」詔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 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 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沒官。上以河北州 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 「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濱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 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眾,宜權立法以遮糴之。擬於 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 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迴易糴本,兼收見錢,不惟杜 姦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來, 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 也。收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 利而實數倍,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 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 也。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 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敕有司舉行舊法,豐 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 行之。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 糴事。

興定元年以和糴太重詔立常格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定元年,「上頗 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 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 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從之。六月,立 和糴常格。」

興定三年春正月丙子,議行均輸。戊寅,敕「和市邊城 軍需,無至配民。」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二年九月辛未置和糴所於開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立燕京平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