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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值,須從州縣親臨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干上 司,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

英宗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委官估計時價收買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 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關出官 錢,仍委御史一員,會同給與鋪戶,收買送納。」

正統三年、令遇買辦皆估計價鈔數目、具奏赴庫領 散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令買辦賞賜達官器皿及鄉試、 會試合用紙劄等物,并遇有買辦之類,皆估計價鈔 數目,照舊具奏,限一月內赴庫領散,不許過違。」

憲宗成化五年令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治罪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五年,令京城內外并順天府所 屬地方諸色貨物,行人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 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 情,扶同隱匿,互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成化十八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常平倉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糶常平倉糧。時 歲饑米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以濟民,候秋成平糴 還倉。」

武宗正德元年議准製造好銅法子頒降用使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元年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 製造好銅法子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個,俱 鏨正德元年寶源局造』字號送部印封,發浙江等布 政司及各運司并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 一體改造,頒降用使。」

世宗嘉靖二年議准評估物價不和平製造斛斗秤尺不如法及造器用絹布不堪者各定罪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年議准,凡諸物行人評估物 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 己者准竊盜論,免刺。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 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 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若見人有所買 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 凡私造 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 增減者,杖,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提調官失 於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 雖平,而不經官司校勘印烙者,笞。若倉庫官吏私自 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以所增 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 盜論,工匠論杖。」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 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 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 物入官。

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每半年一次、將供用等庫、 并各倉場一應合用糧草等項、令宛大二縣造冊、送 各衙門委官會估時價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議准,「自本年為始,每半年 一次,將供用等庫并各倉場一應合用糧草等項,山 東、河南二道管糧官員查訪,行令宛、大二縣造冊六 本,空立前件:一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視庫藏科 道,一本送巡視中城御史,一本送該司與九門委官 公同參酌。如先估與市價相合,不必更易。其間物料」 時有貴賤,價有低昂,應增應減,務要酌量時宜,上半 年不過正月,下半年不過七月,務依期照例會估。 嘉靖三十二年議准,各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要 以京估為準。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二年議准行十三布政司,南北 直隸所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要以京估為準,有 餘者減,不足者增。」

穆宗隆慶四年戶部條議恤商事宜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四年六月,戶部條議恤商事宜, 「一定時估,言物價與時低昂,而錢糧因時辦納。若先 期估計,則貴賤無憑,或倉場遠近,僦費多寡,遙度懸 斷,豈盡合宜。此後九門鹽法委官與十三司掌印官 及巡青科道估價,上半年定於五月,下半年定於八 月,俱以十六日為期,務在隨時估價,不得執一。其內」 庫監局召賣物料價亦倣此。一議給價。將御馬三倉 壩上等馬房錢糧。原屬山東河南督理京道者。俱改 於太倉關各草場料草原派數少者給以全價。數多 者給以三分之一完日補給皆以時估為率。其兩省 督糧官既無關領之擾則催督宜嚴。如有怠玩者劾 治。一嚴禁革各庫監局及牛羊象馬「房等倉,西安等 門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費。量 減各倉場草束斤數,及腳夫庫秤之冗食者。一、酌坐 買。凡料草數多,一時難以猝辦者,量於秋冬二孟之 月坐買,不得仍前全坐,致費高價。陳草悉令發賣,或 如數補放,未給價者,速給之。一、《公僉報》。各商果貧困 不能供役者,具通狀告補,轉行巡青衙門驗實,方許 舉報富戶更代。」疏入,上悉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