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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康熙九年覆。

准淮安關兼管淮安倉及工部清江廠 。又題准「兩翼止差滿官筆帖式 。」 又題准:「戶部蕪湖關兼管工部蕪湖關,工部龍江關兼管戶部西新關,仍照各部錢糧核銷。」

凡禁令。康熙九年題准、各關召募書吏、不許舊役更名復充

諸課凡水銀課、康熙九年覆准、黔西府屬新開黃土坎廠、徵水銀一百斤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蘆課,凡官員管理。康熙十年覆。」

准停差部員、仍令地方官徵收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考核。康熙十一年題准

關差回京原領

《敕書精微》,批文親繳,部科。違限一月以內,免議一月。

以外照例議處

凡禁令。康熙十一年題准、裁各關典吏攢典雜賦。康熙十一年題准、直省牙行當鋪門攤等稅、皆在地丁外。不必開載由單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蘆課凡考成。康熙十二年覆准。

蘆課錢糧未完、大小各官或初參、或限滿題參者、俱照淮徐等倉錢糧未完、官員初參及限滿例參處

雜賦康熙十二年覆准:小民肩挑、背負尺布、斗米、蔬果、食物貿易者,地方官不許徵稅。違者督撫題參、官照私派議處。棍蠹計贓論罪。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凡差官監督。康熙十四年

議准:「各關選差賢能官員,其筆帖式仍論俸差遣,停其議敘議處。」

凡考核,康熙十四年題准,「各關欠不及半分者,降一級留任,餘照前例全完者,紀錄一次,溢額每一千兩者,加一級,至五千兩以上者,以應陞缺先用。部差官員,不令督撫管轄。如地方荒亂,河道壅塞,自行報部,移咨督撫查覆考核。」 雜賦康熙十四年題准,「商稅項下水腳銀,全裁解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