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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然安在其不為利也。

大全集

《乞給由子與納稅戶條目》

一、「諸縣舊例,每遇二稅起催,前期印造由子,開具逐 戶產錢出入及合納稅物逐項數目,給付人戶,以憑 送納。近年諸縣間有都不印給由子,致人戶無憑送 納。或有所納過多,既成虛費;或有少欠些小,又被追 呼。欲乞行下約束,依例及時印給。」

「一、諸縣人戶送納稅物,官司交訖合給朱鈔,縣鈔即 關主簿勾銷,戶鈔即付人戶執照,使人戶免致重疊 追呼騷擾。近年諸縣間有受納錢物,不即印鈔,即以 鈔單給付人戶既無官印,不可行用,及至追呼,不為 點對勘斷,監納山谷細民,被害尢甚。欲乞檢坐敕條 行下約束,諸縣倉庫交到人戶稅物,一錢以上,須管」 當日印給朱鈔,令所納人當官交領,不得似前只將 鈔單脫賺人戶。

一、諸縣受納,亦有即印鈔者,又不即時關過簿廳。已 關過者,主簿又不即時勾銷正簿。雖承使府倉庫發 下朱鈔,亦是如此怠慢,不即勾銷,以致縣道妄行追 呼人戶。雖有執到戶鈔者,又不與照應釋放。及將鄉 司案吏重作行遣,卻將已納人決撻監繫追胥案吏 誅求乞覓,至有只欠三五十錢而所費十數千者,甚 「者又遭送獄禁繫,勘斷監納,人不聊生。欲乞檢坐《敕 條》,行下約束,嚴責主簿須管依限勾銷。其催稅官司, 如有人戶執到戶鈔,即仰畫時疏放,仍將鄉司案吏 重行勘斷。」

右具如前,並乞行下約束,仍印小榜,簡約其詞,令人 戶通知。其有奉行違戾去處,許人戶徑赴使府陳訴, 將官吏重作行遣。

文獻通考

《論征商》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 願藏于其市矣;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 出于其塗矣。」《集註》:「廛,市宅也。張子曰:『或賦其市地之 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 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譏,察也。察異 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又曰:「古之為市者, 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 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 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集註》:「治之,謂治 其爭訟。龍斷,岡壟之斷而高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 又取彼也。罔謂罔羅而取之也。『從而征之,謂人惡其 專利,故就征其稅,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按:如《孟子》 之說,可以見古人關市征斂之本意。蓋惡其逐末專 利而有以抑之,初非利其貨也。

《論關市之稅》

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 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 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𢌿捕 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 之「抽稅。」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而後諸 國割據,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宋朝每克復 疆土,必下詔蠲省,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 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 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 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 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論征榷》

關市之征,日以蠲免。中興列聖仁民之心何如哉?其 間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㪷米、菜 茹、束薪之屬,或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攔收檢,與吾 民相刃相靡,不啻讎敵。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 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 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博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 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李,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 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 歸矣。聞者咨嗟,則指曰:「是大小法場也。」是以中興以 來,申明越津攔稅之禁,其場務稅賞,不許引用,其告 漏稅不實者坐之。其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 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其赴務投稅 者,不得截留收買。」列聖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 賈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雖中興再造,民力已竭,而 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

《論漢代山澤園池之稅》

章氏曰:「漢之山澤園池之稅,本以給供養,而少府掌 之。其後倣古《虞衡》之意而置水衡,乃取少府之所謂 山林苑池之稅,而付水衡以平之。然他日猶有江海 陂池屬少府者,而海丞、果丞猶掌之於少府之下,則 亦不盡屬之也。惟文帝時稍弛其賦,而後世猶有增 益其稅,而故為六筦之令,其增損行廢,固有時耶?」

《止齋陳氏論稅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