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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元降指揮,應典賣物會問鄰至,有不願即書之于帳,

聽即兩月批印,違者依漏稅法。」所以防姦偽,省獄訟, 非私之也。慶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貫收稅錢四十 文省之條,至政和無所增。宣和四年,發運使、經制兩 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貫增 收二十文,充經制移用,通舊收錢不得過一百省。紹 興五年三月,敕每貫勘得產人合同錢一十文,入總 制名起發。乾道七年,戶部尚書曾懷奏:「人戶交易一 十貫,內正錢一貫,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 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餘入總制錢帳,令項 起發。」至是,牙契今為州縣利源矣。

《敘宋經費》

經、總制月樁版帳等錢,所取最為無名。雖曰責辦州 縣不及百姓,然朱文公嘗論其事,以為自戶部四折 而至于縣,如轉圜于千仞之坂,至其址而其勢窮矣。 縣何所取之,不過巧為科目,以取之于民耳。而議者 必且以為朝廷督責官吏補發,非有與于民也。此又 與掩耳盜鐘之見無異,蓋其心非有所蔽而不知,特 藉此說以詿誤朝聽耳。此至當之論。昔太史公論桑 弘羊之善理財,以為民不加賦而上用足,而司馬溫 公謂其不過設法陰奪民利。然弘羊所謂理財若鹽 鐵,則取之山澤也;若酒酤、均輸、舟車之算,則取之商 賈逐利者也。蓋山海天地之藏,而賈販坐籠不貲之 利,稍奪之以助縣官經費,而不致盡「倚辦于農田之 租賦,亦崇本抑末之意。然則弘羊所為,亦理財之良 法,未可深訾也。至後世,則若茶鹽,若酒酤,若坑冶,若 商稅官既各有名額以取之,未嘗有遺利在民間矣。 而復別立窠名以為取辦州縣,所斂不及民,將以誰 欺?此《水心》所以言,非惟桑弘羊、劉晏所不道,雖蔡京、 吳居厚之徒亦羞為之者」是也。蓋宋承唐之法,天下 財賦除其供輦送京師之外,餘者並留之州郡,至於 坊場、坑冶、酒稅、商稅,則興廢增虧不常,是以未嘗立 為定額。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係省錢物,長吏 得以擅收支之柄。景德以來,雖屢有拘轄此算之令, 然祖宗法度寬大,未嘗究竟到底。熙、豐以後,驅磨方 密,然又有青苗、助役、市易、免行等項錢物,則州縣所 入亦復不少。過江以來,軍屯日盛,國用大困,遂立經、 總制等窠名以取之,雖曰增征商之羨餘,減出納之 貫陌,而亦所以收州縣之遺利也。然倥傯之際,不暇 審訂,故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拋,而額之重者不可 復輕,督迫之餘,州縣遂至別立苛橫之法,取之於民。 紹興講和以後,至乾淳之時,諸賢論之屢矣。如趙丞 相所奏,及水心應詔所言,最為詳明。然言其弊而不 思所以革弊之方,則亦未免書生之論。蓋「經」、「總」「制」等 窠名,皆起於建炎、紹興間,而彼何如時也?強敵壓境, 歲有薦食吞噬之謀;翠華南巡,未知稅駕息肩之所; 兵屯日盛,將帥擅命,而卻敵之功,無歲無之,固非計 財惜費之時,則何暇為寬征薄斂之事?隆興再講和 好之後,國勢稍張,敵患亦息,雖曰詰戎兵,討軍實,不 當廢弛,然文物禮樂既已粲然承平之舊矣,則無名 之征,權宜之法,豈不可講求而蠲削之?議者必曰:「錢 物數目浩大,而科取各有去著,未易盡捐,然酒價、牙 契之利,可以增羨,則當於坊場要鬧之地、人戶殷實 之處而明增之;不當例立此法,而使州縣之凋敝無 措者,不免加賦於民以取足也。官員請俸之給,可以 剋除,則當視其員之太冗者、俸之太優者而明減之; 不當掯留頭錢,而使士大夫之受俸於官者,不免有 口惠而實不至」之譏也。州郡樁留之財賦,可以收取, 則當擇其郡計之優厚者,於留州錢內明增上供,而 凋敝之郡則不復責取。如此攷覈明白之後,則正其 名色,曰「某郡酒坊牙契錢增羨幾何,某郡增解戶部 上供錢幾何,諸郡減除冗官俸錢幾何」;按期申解而 盡削經、總制月樁版帳之名,則是三者之名已去,而 三者之利未盡捐也。其未盡捐「者,明以增課、減俸等 項之所得起解,而其名既去,則州縣不得借鑿空取 辦、挨那不敷之說,而違法取財以困民,上下之間,豈 不兩利?蓋天下之財皆朝廷之財,遮藏諱避而暗取 之,固不若攷核名實而明取之。且使牙契、酒坊、增羨 等項,既明屬版曹,則異日或有趁辦不行之處,亦未 嘗不可明致蠲」減之請。今朝廷所以取之州縣者,曰 經、總制月樁版帳錢也;而州縣之所藉以辦此錢者, 曰酒坊、牙契、頭子錢也。或所取不能及額,則違法擾 民以足之,曰輸納斛面、富戶詞訟、役人承替、違限科 罰之類是也。上下之間,名目各不脗合。州縣以酒坊、 牙契不辦訴之版曹,則朝廷曰「吾所取者經、總制錢」 而已,未嘗及此而不知其實取此以辦彼也。百姓以 斛面罰錢等事訴之朝廷,則州縣曰「吾以辦經、總、制 錢而已」,未嘗入己,而不知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 互相遮覆,文不與而實與,百姓如之何而不困?固不 若大行核實,擇其可取者,正其名而使不失經常之 賦;其不應取者,削其名而可絕並緣之奸,豈非經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