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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鬻算之失》

漢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緡錢。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 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界之。

臣按:此漢以來征榷居貨之始。古者關市之征,蓋惡其專利就征其稅,非隱度其所居積之多少而取之也。武帝於元光初既算其行者之舟車,至是又用公卿言,「凡居貨者各隱度其財物之多少,於商賈末作率計有緡錢二千者出一算,於手力所作者率計有緡錢四千者出一算。嗚呼,出諸途者既征其齎載之具藏諸家者,又算其儲積之物,取民之盡,一至此哉。」

武帝元光中,始算商車,至是又算民車及船。

臣按:「算商之車已為無名,而又算民之車與船,凡民不為吏、不為三老、騎士,苟有輕車皆出一算,商賈則倍之,船五丈以上出一算。」嗚呼,緡錢之法初為商賈設也,至其後乃算及民之舟車,遂使告緡者遍天下,則凡民有畜積者皆為有司所隱度矣,不但商賈末作也。嗚呼,取民之財而至於如此,民何以為生哉?以上「告《緡》。」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乃籍江淮富商 右族貲蓄,十收其二,謂之《率貸》。

德宗時,國用不給,借富商錢,約罷兵乃償之。搜督甚 峻,民有自經死者。

臣按:唐行《率貸及借錢令》,以萬乘之君而借貸於民已為可醜,況又名曰借貸,其實奪之,又可醜之甚也。人君其尚制節謹度,毋使國家之貧至於如此,史冊書之,貽醜萬世哉!以上借貸。

德宗時,軍用不給,乃稅間架,算除陌錢。

臣按:民房屋有稅及官用省錢始此,所謂稅間架者,每屋兩架為間,計間稅錢除陌錢者,凡公私給與及買賣每錢一緡官除五十錢。嗚呼,為國而商利至此,可謂無策矣。此算間架除陌錢。

宋太祖開寶三年,令樸「買坊務者收抵當。」

臣按:樸買之名始見於此,所謂樸買者,通計坊務該得稅錢總數,俾商先出錢與官買之,然後聽其自行取稅以為償也。元初亦有此法,有以銀五十萬兩樸買天下差發者,有以銀五萬兩樸買燕京酒課者,以有銀一百萬兩樸買天下河泊橋梁渡口者。耶律楚材曰:「此皆姦人欺上罔下,為害甚大。」咸奏罷之。此樸買。

宋神宗元豐中,王安石行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又并 祠廟鬻之,募人承買。

哲宗元祐中,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 請罷實封之法,酌取其中,定為永額,召人承買。」

臣按:所謂「承買」者,凡有坊場河渡去處,先募人入錢於官承買,然後聽其自行收稅以償之也。墟市之聚集既賣之,津渡之往來又賣之,甚至神祠之祭賽亦賣之,為國牟利之瑣瑣至於如此,虐民慢神,不亦甚哉!此言「承買。」

宋元祐五年,御史中丞傅堯俞言:「監司以今歲蠶麥 並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積 年之欠。且令帶納一料,候秋成更令帶納。」

臣按:民間耕蠶,一年之收僅足以供一年之賦,有所逋負,積壓既多,有非一熟所能償了。堯俞所建「帶納」 之說,是誠有司追徵逋負之良法。

知杭州蘇軾言:「朝廷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為艱閡, 故四方皆有『黃紙放、白紙取』之語。雖民知其實,止怨 有司,然陛下未嘗峻發德音,戒飭大臣,令盡理推行。」

臣按:軾他日又言:「今民荷寬政,無他疾苦,但為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僵仆,則幸矣,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於一飽之外哉?自祖宗以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用而本家及伍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姦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為姦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藉。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雖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為損虛名而收實利也。」 軾之此言,足盡百姓逋負之利害。伏望聖明於凡《德音》之布,準此以施行,天下窮民,不勝幸甚。

孝宗時,朱熹上封事:「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 物,已及九分已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 置不問。由是州縣得其贏餘,以相補助。貧民有所拖 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閭里,此誠不 刊之令典也。」

臣按:宋朝「催理破分」之法,後世亦可遵行。以上追理。

徽宗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移用諸司財 計而以「經制」為名。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財用,又因 「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經總制錢。

臣按:葉適言「維揚駐蹕,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財事,四顧無策,於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其說以為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