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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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又「大利所在,則奸細于是而竊窺;大眾所萃,則奇袤

于是而聚集。故可以利民者莫如市,而可以害民者 亦莫如市」也。為民父母,均我赤子,可以無處治之法 與轉移之方哉?是故肆長陳其貨賄,而美惡不得以 混淆;賈師奠其價值,而貴賤不得以任意;司稽巡其 犯禁,胥師察其飭行價慝,而詐偽不得以相欺。有胥 以掌其坐作出入,則事不亂;有質人以為之質劑,則 人心信服,同度量,一淳制,而物有所準。司虣禁虣亂, 司稽執盜賊,而強暴無所容,凡此皆治于未亂之前 也。其有犯禁而事覺梗化而成訟者,小則胥師、賈師 聽之,大則市師聽之。則夫民之入市者,交易而退,何 有不得其所者哉?至于市中之物,有利于人而不厭 其多者則使之阜,為害于人而不可有者則使之無, 又有罕用而不可無,宜有而不可多者。故無則使之 有,多則使之少。蓋或有無其征廛,或低昂其價直,以 示夫去取輕重之意,無非欲以利吾民而已。然此不 過以民間貨物為轉移之方耳,猶未見夫君民一體 之意也。民有貨物不適于用,市而不售者,雖賤而亦 樂輸也,則以其價買之事居積者不得抑其價而取 焉;及市中既乏,而民欲買者,雖貴而亦樂從也,復以 其價賣之,擁富資者不得高其直而與焉。是以市中 無甚賤之物,而民之有貨者不傷;亦無甚貴之物,而 民之有用者不困也。然此猶有交易之意爾。至于民 有喪祭大事,適空乏而不能卒辦,聽其從官賒用,事 過即還。蓋民有急而無措,官有餘而無用,賒而與之, 有益于彼而無耗于此,所謂惠而不費者也。然此獨 欲其還爾。至于民有極貧者,則遂貸而與之,以其不 可為繼,故以國服為之息。蓋力者,民所自有,無待於 外;公事,上所不免,必假於民,故貸之而使服國事,則 下之用物者若食厥力,上之與物者若假厥直。市法 之善,誠莫有大于是者,然終以為近利之地,防之不 可不嚴,辟之惟恐不遠,于是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 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而 小刑則憲,中刑則徇,大刑則朴,其附于刑者歸于士 焉。至若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之,則罰一幕;世 子過之,則罰一帟;命夫過之,則罰一蓋命婦過之,則 罰一帷,蓋防利而絕其端類若此。至其後,禮教陵遲, 風俗靡敝,士庶人棄本而事末,姦富者眾,商賈牟利, 穀不足而貨有餘。于是管仲相齊,制斂散之權曰:「歲 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人君不 理,則蓄賈游于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何也?君 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財」物與其五穀,為讎厭而去, 賈人受而藏之,然則國財之一分在賈人,已而民反 其事,萬物反其重,賈人出其財物以網國幣。若此,則 幣重三分,財物之輕重三分,賈人市于三分之間,國 之財物盡在賈人。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 之國必有千金之賈者,利有所并也。凡輕重之利,以 重射輕,以「賤泄平。萬物之滿虛,隨財準平而不變,衡 絕則重見。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準,則大賈蓄家,不 得豪奪吾民矣。」此其筴蓋扼商賈之途,欲作一搏力 于農,遂用區區之齊霸顯諸侯,而齊富強至于威宣 也。迨秦孝公興,商鞅變法令,務墾闢,入使民以利農, 出使民以計戰,凡事末利者,一切收以為孥。始皇承 之,并攻力取,凡謫戍邊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贅 婿,三與賈人。有市籍若嘗有市籍,若父母,若大父母, 有市籍而七。斯則以其逐末專利而抑之,近于酷矣。 漢興,接秦之弊,公私空匱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 業以稽市物,物踊騰。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 重租稅以困辱之。時凡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于 封君,皆各自為私奉養,不領于天子之經費,蓋入亦 輕矣。孝惠、高后以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文帝時, 晁錯言曰:「今農民重困,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 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 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 夫之苦,有什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 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 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 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 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 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于是帝為之 下令務農,而市井之子孫終不得仕宦為吏。至武帝 時,征伐四夷,財費耗弊,值山東被水,民多饑乏,遣使 振給,縣官大空,而富商賈滯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 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焉。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 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于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 大農丞,領鹽鐵事,而桑弘羊貴幸咸陽,齊之大鬻鹽, 孔僅南陽大冶,皆致產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弘羊, 洛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 秋毫矣。」元狩四年,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 業者,募徙廣饒之地。今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 元元,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眾,貧者蓄積無有,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