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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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非細。至盧溝橋復然,大明門又然,是一貨而數征 也。宜敕諸商貨,但於所在抽稅,其經由地方不得攔 阻。止大明門宣課司查驗應稅之便。正德間,始差太 監抽分,遂稅及柴炭魚菜,民不堪擾。」巡按御史宋越 請遵詔裁革,且極言太監祖臣奸狀。得旨,抽分太監 裁革,該府委官監收,一如舊制。七月,浙江撫按劾奏 抽分太監馬俊貪婪恣橫,及挾敕詐取官銀諸不法 事,併請裁革抽分內臣,而以原遣部官領之。制可。時 世廟初登極新政故也。嘉靖初,戶部郎中魯璵著《論》 言:「邦畿四方之極,億兆攸止。而車徒往來,停車弛擔, 無大小畢稅而後行。堂堂大都下,索小利,傷大體。且 其司稅者,則中人御史主事,為每日進納,名監收實, 不得一與。稅多納少,所益幾何?宜悉罷,令閽人止關 防出入。」戶部尚書梁村條議言:「各鈔關出納官銀,或 稱收之初不盡入官,或藏貯之處私取肥己,或傾煎 時隱匿,或類解時那換,必互稽察,而後奸弊可除也。 宜行巡按御史,於府州縣選委廉能佐貳官,日赴廠 為之貳。立號簿二,立收料文票,於所在官司編號,用 印鈐記。收掌一扇委官收」其榷鈔,以船梁丈尺闊狹 定納料分兩輕重,自五尺以上至丈二尺乃榷,以成 尺為度。榷鈔訖,開收票,付商照收票登簿,將料銀封 記完「固,送所在府州縣庫收積至千兩,傾煎成錠。季 冬差官類解,委官委代部主事三歲代,於差滿前題 請更替,至接管交代訖,乃聽行。」至萬曆二十五年,以 兩宮三殿災,大工浩費,遂議開礦榷稅,命內臣出省 直,專理其事。於是所在搜括,興起稅課。而管天津店 稅內臣王朝奏徵各項雜貨稅銀。嗣是雜稅、進銀,各 直省內臣貢獻無定期,不可勝書矣。當是時,諸奄銜 命入境,肆為谿壑,任用姦惡,淫掠焚掘,無所不至。且 日弄機權,節肆簧鼓,凌虐州縣,傾訐監司,天下騷然, 致激變見告者不一。蓋初念大工煩費,帑藏空虛,特 差榷稅諸務,聊佐一時之急。不意利孔一熾,沁入腑 髓,牢不可破,而所委者又刑。狙獪之流,凡所以慆 悅取容者,日增歲溢,不知「上取一、下取二、官取一,群 奸又取二,利則歸下,怨則歸上。」故諸使之害一,而參 隨之害百。所引用之土棍,害且千萬,究皆刻剝百姓 之脂膏耳。雖曰「不忍加派」,而害不更有甚者哉?至光 宗登極,始詔蠲撤,天下咸慶更生焉。

《歷代山澤之征》

天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出水之 山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銅之山四百六十七, 出鐵之山三千六百九十。此天地之所分壤樹穀也, 戈矛之所發也,刀鎩之所起也,能者有餘,拙者不足。 封於太山,禪於梁父。七十二家得失之數,皆在此內, 是謂國用。黃帝問於伯高曰:「吾欲陶天下而以為一 家,為之有道乎?」伯高對曰:「請刈其莞而樹之,吾謹逃 其爪牙,則天下可陶而為一家。」黃帝曰:「此若言,可得 聞乎?」伯高對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黃金;上有慈石者, 下有銅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鉛錫赤銅;上有赭者,下 有鐵。此山之見榮者也。苟山之見其榮者,君謹封而 祭之。距封十里而為一壇,是則使乘」者下行,行者趨, 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則與折取之遠矣。修數十年, 而葛盧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尢受而制之,以為 劍鎧矛戟,是歲相兼者,諸侯九。雍狐之山發而出,水 金從之,蚩尢受而制之,以為雍狐之㦸芮戈,是歲相 兼者,諸侯十二。故天下之君,頓戟一怒,伏屍滿野,此 見戈之本也。《周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 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 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 輪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凡竊木者有刑罰。若 祭山林,則為主而修除且蹕。若大田獵,則菜山之野。 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澤虞掌國澤之政 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王 府,頒其餘于萬民。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 旌以屬禽。《山師》掌山林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 之于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 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林衡》 「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若斬木材,則授法于山,而掌其政令。《川衡》「掌巡川澤 之禁令,而平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祭祀、賓客,共 川奠。」《廿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若 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角人》「掌以 時徵齒角,凡骨物于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以 量度受之,以供財用。」《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于山 澤之農,以當邦役之政令。「凡受羽,十羽為審,百羽為 摶,十摶為縳。」《掌葛》:掌以時徵絺綌之材于山農,凡葛 征草貢之材于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以權度受之。 《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以權量受之,以待時 而頒之。《典絲》掌絲入而辨其物,以其賈楬之,掌其藏 與出,以待興功之時。頒絲于外內土,皆以物受之。及 獻功,則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書其數,以待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