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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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之利,而國富饒。後至景公之時,征斂煩重,民多怨 咨。公嘗患痁不瘳,梁丘據請誅祝固、史嚚。公問晏平 仲,對曰:「不可為也。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 鮫守之;藪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縣 鄙之人,入從其政;偪介之關,暴征其私;承嗣大夫,強 易其賄。布常無藝,徵斂無度;宮室日更,淫亂不違。內 寵之妾,肆奪于市;外寵之臣,僭令于鄙。私欲養求,不 給則應。」民人苦病,夫婦皆詛。祝有益也,詛亦有損。聊、 攝以東,姑尢以西,其「為人也多矣。雖其善祝,豈能勝 億兆人之詛?君若欲誅于祝史,修德而後可。」公說使 有司寬政,毀關去禁,薄斂已責。蓋三代之時,服食器 用,下之貢獻有程,上之用度有節,未嘗多取于民。後 之言利者,始以為天下山海之藏,上之人當取其利 以富國,而不可為百姓豪強者所擅。其說發于管仲, 而盛于桑弘羊、孔僅之徒,然不過曰鹽、曰鐵,則以其 適于民用也。至金為天地之祕寶,而歷秦迄漢,獨未 聞有征榷之事。漢法,「民私鑄鐵者,伏左趾博育,使郡 國矯詔令民鑄農器者罪至死。鐵官凡四十郡而不 出鐵者。」又置小鐵官,遍于天下,獨不聞有犯金之禁。 夫鐵至賤也,而榷之析秋毫;金至貴也,而用之如泥 沙,然則國家之征利,果無資于金耶?即《貨殖傳》所載 蜀卓氏、山東程、鄭、宛孔氏、曾內氏,稱為尢富,然皆言 其擅鐵冶之利,而未聞有藏金之事,然則豪彊之致 富,亦不繇于金耶?上下之間好尚如此,蓋猶有古人 不貴難得之貨之遺意云。晉南渡以迄梁、陳,大抵嶺 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于鄉曲者,朝 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宋孝武大明初,揚州刺史 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民俗相因,替 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 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 如茲。斯實害治之深弊,為政所宜去絕。宜損益舊條, 更申恆制。」有司檢詔書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 以上皆棄市。尚書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過於嚴刻, 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 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嗟怨。今更看革,立制五 條:凡是山澤先常熂。「種養竹木雜果為林,及陂湖 江海魚梁鰌觜場常加功修作者,聽不追奪。官品第 占頃畝,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 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停除 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從之。南齊王敬則為會稽太守, 會土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敬則以功力 有餘,悉評斂為錢,送臺庫,以為便宜。上許之。竟陵王 子良啟曰:「塘丁所上,本不入官。良由陂湖宜壅,橋路 須通,均夫訂直,民自為用。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 若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今郡通課直,悉以還臺,租 賦之外,更生一調,致令塘路崩蕪,湖源泄散,害民損 政,實此為劇。唐凡金銀鐵錫之冶一百八十六,陝、宣、 潤、饒、衢」、信五州,銀冶五十八,銅冶九十六,鐵山五,錫 山二,鉛山四,汾州,礬山七。貞觀初,侍御史權萬紀上 言:「宣、饒二州銀坑,發采之,歲可得數百萬緡。」帝曰:「朕 之所乏者,非財也,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卿未嘗 進一賢,退一不肖,而專言稅銀之利,欲以桓靈候我 耶?」乃黜萬紀。麟德二年,廢陝山銅冶四十八。開元十 五年,初稅伊陽五重山銀、錫。天寶五年,李林甫為相, 謂李適之曰:「華山有金礦,采之可以富貴,主上未知 也。」他日,適之因奏事言之,上以問林甫,對曰:「臣久知 之,但華山陛下本命,王氣所在,鑿之非宜,故不敢言。」 上以林甫為愛己,薄適之,慮事不熟,適之自是失恩。 德宗時,戶部侍郎韓洄建議,「山澤之利,宜歸王者」,自 是皆隸鹽鐵使。元和時,天下銀冶廢者四十,歲采銀 萬二千兩,銅二十六萬六千斤,鐵二百七萬斤,錫五 萬斤,鉛無常數。二年,禁采銀一兩以上者笞二十,遞 出本界州縣,官吏節級科罪。開成元年,復以山澤之 利歸州,刺史選吏主之。其後,諸州言利以自殖,舉天 下共七萬緡,不能當一縣之茶稅。宣帝增河、湟戍兵 衣絹五十二萬餘匹。裴休請復歸鹽鐵使,以供國用, 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天下 歲率銀二萬五千兩,銅六十五萬五十斤,鉛十一萬 四千斤,錫萬七千斤,鐵五千三萬二千斤。宋興,金、銀、 銅、鐵、鉛、錫之貨,凡諸金產金有五,曰:商、饒、歙、撫州、南 安軍。產銀有三監,曰桂陽,鳳州之開寶,建州之龍烙。 又有五十一場,三務產銅,有三十五場,一務產鐵有 四監,十二冶,二十務,二十五場產鉛有三十六場務。 產錫有九場,產水銀有四場。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 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抗敝。每 念茲事,深疾于懷。未能捐金于山」,豈忍奪人之利自 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太宗至道二年,有 司言鳳州山內出銅丱,定州諸山出銀礦,請置官置 掌其事。上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金、銀、銅、 鐵、錫之冶,總二百七十一,皆置吏主之。然大率山澤 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