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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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救解此患,恐遂滋長,至于不可救矣。祇如揚州 稅額已增不虧,而數小吏為虐不已,原其情,蓋為有 條,許酒稅監官分請增剩賞錢,此元豐中一小人建 議,羞污士風,莫此為甚。如酒務行此法,雖士人所恥, 猶無」大害。若稅務行之,則既增之外,刻剝不已,行路 被其虐矣。軾旦夕欲上此奏,乞罷之,亦望相公留念。 軾已買田陽羨,歸計已成,紛紛多言,深可憫笑。但貪 及相公在位,求治繩墨之外,故時效區區,庶小有益 于世耳。不宣。

《乞禁商旅過外國狀》
前人

元祐五年八月十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 州蘇軾狀奏:「檢會杭州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泉 州百姓徐戩公案,為徐戩不合專擅,為高麗國雕造 經板二千九百餘片,公然載往彼國,卻受酬答銀三 千兩,公私並不知覺。因此搆合密熟,遂專擅受載。彼 國僧壽介前來,以祭奠亡僧淨源為名,欲獻金塔,及 欲住此尋師學法,顯是徐戩不畏公法,冒求厚利,以 致招來本僧,騷擾州郡。況高麗臣屬契丹,情偽難測, 其徐戩公然交通,略無畏忌。乞法外重行,以警閩浙 之民,杜絕姦細。」奉聖旨,徐戩特送千里外州軍編管。 至今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舶司准密州關報:「據臨 海軍狀申,准高麗國禮賓院牒,據泉州綱首徐成狀 稱,有商客王應昇等冒請往高麗國公憑,卻發船入 大遼國買賣。尋捉到王應昇等二十人,及船中行貨, 並是大遼國南挺銀絲錢物,并有《過海祈平安將入 大遼國。願子》二道。本司看詳,顯見閩浙商賈因往高 麗,遂通契丹,歲久跡熟,必為莫大之患,方欲具事由 聞奏,乞禁止。近又于」今月初十日,據轉運司牒,「准明 州申報,高麗人使李資義等二百六十九人相次到 州,仍是客人李球于去年六月內,請杭州市舶司公 憑,往高麗國經紀,因此與高麗國先帶到實封文字 一角,及寄搭松子四十餘布袋前來。」本司看詳,顯是 客人李球因往彼國交搆密熟,為之鄉導,以希厚利, 正與「去年所奏徐戩情理一同。見今兩浙、淮南,公私 騷然,文符交錯,官吏疲于應答,須索假借行市,為之 憂恐。而自明及潤七州,舊例約費二萬四千六百餘 貫,未論淮南、京東兩路及京師館待賜予之費,度不 下十餘萬貫,若以此錢賑濟浙西饑民,不知全活幾 萬人矣。不惟公私勞費,深可痛惜,而交通契丹之患, 其漸可憂,皆由閩、浙姦民因緣商販,為國生事。除已 具處置畫一利害聞奏外,勘會熙寧以前《編敕》,客旅 商販不得往高麗、新羅及登、萊州界,違者並徒二年, 船物皆沒入官。」竊原祖宗立法之意,正為深防姦細, 因緣與契丹交通。自熙寧四年發運使羅拯始遣人 招來高麗,一生厲階,至今為梗。《熙寧編敕》稍稍改更 慶曆、嘉祐之法,至元豐八年九月十七日,敕惟禁往 大遼及登、萊州,其餘皆不禁。又許諸蕃願附船入貢 或商販者聽。《元祐編敕》亦只禁往新羅,所以奸民猾 商,爭請公憑,往來如織,公然乘載外國人使,附搭入 貢,騷擾所在。若不特降指揮,將前後條貫看詳,別加 刪定,嚴立約束,則姦民猾商,往來無窮,必為意外之 患。謹具前後《條貫》,畫一如左:

一、《慶曆編敕》:「客旅于海路商販者,不得往高麗、新羅 及登、萊州界。若往餘州,並須于起發州軍,先經官司 投狀,開坐所載行貨名件,欲往某州軍出賣,許召本 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結罪保明,委不夾帶違禁,及堪 造軍器物色,不至過越所禁地分,官司即為出給公 憑。如有違條約及海船無公憑,許諸色人告捉,船物」 並沒官,仍估物價錢支一半與告人充賞,犯人科違 制之罪。

《熙寧編敕》:「諸客旅于海道商販,于起發州投狀,開坐 所載行貨名件,往某處出賣,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 結罪保明,委不夾帶禁物,亦不過越所禁地分,官司 即為出結公憑,仍備錄船貨,先牒所往地頭,候到日 點檢批鑿公憑訖,卻報元發牒州,即乘船自海道入 界河,及往北界高麗、新羅并登萊界商販者,各徒二 年。」

一、元豐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書劄子節文:「諸非廣 州市舶司輒發過南蕃綱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發 過日本、高麗者,以違制論,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其發 高麗船,仍依別條。」

一、元豐八年九月十七日敕節文:「諸非杭、明、廣州而 輒發海商舶船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諸 商賈由海道販諸蕃,惟不得至大遼國及登、萊州,即 諸蕃願附船入貢或商販者聽。」

一、《元祐編敕》:「諸商賈許中海道往外蕃興販,並具人 船物貨名數、所詣去處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 戶三人委保,物貨內不夾帶兵器,若違禁及堪造軍 器物,并不越過所禁地分,州為驗實牒送,願發舶州, 置簿抄上,仍給公據方聽。候回日,許于合發舶州住 舶公據納市舶司。即不請公據而擅行,或乘船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