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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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漕司委官究實,復以申部,取旨施行。百里疲羸,日 夕仰望聖澤之下流,不啻饑渴。而戶部乃以去歲議 臣之請,復下漕司,責以對補。吏民相顧,悼心失圖。臣 愚惶惑,亦不知所以為計。然竊伏念陛下寬仁勤儉, 恭己愛民,四方遠近,凡以病告,無不惻然興念,即賜 復除。臣不敢廣引前事。且如近者汀州所貢白金,歲 數千兩,一旦沛然出令,舉以丐之,了無難色,此豈復 責其有所取償而後予之哉?慘怛之愛,發於誠心而 不可已也。而往者議臣不足以窺測天地含容施生 之大德,輒為對補之說,以逆沮遠近祈恩望幸之心。 臣雖至愚,有以知其決非陛下之本心也。且州郡誠 有餘財,自當措置兌那,以紓民力,豈復敢以此等瑣 末,上勞天聽,正為公私匱乏,不能相救,是以冒昧有 此陳請。今乃限以對補之說,不附其說,則遠縣窮民, 永無蘇息之期;必從其說,則勢無從出。不過剜肉補 瘡,以欺天罔人,不唯無益,而或反以為害;不唯仰失 陛下愛民之本心,而臣之愚亦有所不忍為也。是以 敢冒萬死,復以奏聞。欲望聖慈特降睿旨,檢會前奏, 依汀州例,直賜蠲放施行。計其所捐,除不礙上供數 外,不過紬絹一千五十餘疋,錢二千九百餘貫。」比之 汀州之數,未為甚費,而可以少寬斯人,使得安其生 業。臣不任祈天瀝懇,皇恐俟命之至。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前人

臣巡歷至台州,據屬縣人戶陳狀,稱「逐年身丁,每丁 合納本色絹三尺五寸,并錢七十一文,被州縣登承, 抑納絹七尺。其實本州每丁只發納上供三尺五寸, 卻將錢七十一文令人戶倍輸,折納本色。竊念本州 縣人戶連遭荒旱,細民艱食,見蒙追催緊急,無所從 出,乞將遞年多納,理作今年合納;其今年倍納在官」, 乞理為來年合納之數。臣喚到台州典級楊松年、陸 迅等供拖:「照案例,臨海五縣人戶合納丁絹,除第一 等止第四等,係將丁產稅錢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 第五等丁絹,檢準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節文: 『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 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 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納見錢。台州人戶身 丁,每丁供鹽稅錢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納絹七尺。自 紹興三年首正,將第五等人戶丁鹽錢,除一半折納 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文足五分,計 減退本色絹數,是致闕少絹帛支遣。本州於紹興四 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獲奉聖旨,令台州 樁管見錢與人戶納到數目,依市價賣發,不得科敷 騷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卻將第五等人戶合納 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 五等人戶計一十九萬九千八十四丁,合納丁鹽錢 二萬八千七百貫八百四十四文。除一半納本色外, 有一「半止合納丁錢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 二文足。本州卻將上件丁錢紐作本色絹三尺五寸 催納,計絹一萬六千五百九十疋一丈二尺,以致人 戶陳理。今來若放免一半丁絹,卻合催納一半丁錢 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件 丁絹,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趲剩紬絹一萬六千二百 餘疋,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礙起發上供綱運 之數。」臣照對台州諸縣,連年災傷,細民重困,若不優 加存恤,必見流移。其第五等人戶所納丁稅,既有元 降建炎三年指揮許納一半見錢,自不應並納本色。 今來台州若免納一半丁絹,本州自有趲剩紬絹,可 以通那支遣,不礙起發上供之數,委無相妨。臣已行 下台州及臨海等縣,遵照建炎三年獲降聖旨,令人 戶逐年每丁送納絹三尺五寸,并一半見錢七十文 五分足,免致重困貧民,下戶不得仍前違戾科抑外, 須至奏聞者。

《按唐仲友第二狀》
前人

「臣昨訪聞知台州唐仲友催稅急迫,致得民戶流移 等事,即具大略奏聞。今巡歷到本州天台縣,據人戶 遮道陳訴,本縣夏稅絹一萬二千餘疋,錢三萬六千 餘貫。緣本州催促嚴峻,六月下旬已納及絹五千五 百餘疋,錢二萬四千餘貫。而守臣唐仲友嗔怪知縣 趙公植催理遲緩,差人下縣追請赴州。縣人聞之,相」 與號泣遮攔公植回縣,情願各催戶下所欠零稅絹 二千五百疋,限十日內赴州送納,方得放免。仲友遂 專牒縣尉康及祖,催納零欠,更不照應三限條法,及 近日累降指揮。牒內明言要在六月終以前一切數 足。又牒縣尉催淳熙七年、八年殘欠官物,專差人吏 牟穎在縣監督,及節次差下承局、禁「子等人,絡繹在 道,乞覓騷擾,無所不至。又據寧海人戶論訴,本州專 差天台主簿張伯溫及州吏鄭椿、姜允,在縣催督去 年殘米,下戶丁稅,百端騷擾。本司見行追問未到,而 聞張伯溫在寧海縣追呼急迫,本縣人戶不堪其擾, 相與群聚喧譟,欲行毆擊。伯溫知之,僅得走免。」臣竊 惟台州頻年災傷,民「力凋弊。仲友儒臣,幸得蒙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