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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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遂一切聽其所為,不復可問。」不唯非「理違法、妄 取民財之可罪,而民之負冤苦而訴於官司者,皆無 自而得其平矣。前後守臣,不知其幾,目擊此弊,能不 動心?顧以數目浩大,別無計策可以斡旋,朝廷又無 蠲減之意,是以不敢遽然有請。」今幸議臣建白,聖明 開納,許為蠲減,而臣獨幸得遭此時,其敢不以實聞 而力請之乎!然上供錢內「所有二萬餘貫買銀之數, 臣固不敢輕議;其三色錢內本州樁辦一萬五千九 百七十六貫之數,臣亦未敢有請。故前所奏,只乞聖 慈明詔有司,且將諸縣所敷七千六十四貫特賜除 罷,卻於本州合發別項朝廷錢內,照數截撥添揍,應 副前項左翼軍忠順官等支遣,則庶幾州粗有以恤 縣,縣粗有」以恤民,而海隅蒼生,惸獨鰥寡亦可以少 被聖主「發政施仁」之澤矣。

一、臣契勘經、總制錢不當立額,不待知者而後知也。 蓋其出於倉庫出納田宅契券之所收者,雖可約計 其大概,然財計有時而虧盈,物價有時而高下,則其 數已有不可得而準者。又況所謂無額錢者,元無一 定窠名可以樁辦,其多少不可得而預知,故其創立 之初,直以無額名之,則其不當立額也,雖至愚亦知 「之矣,而比年以來,悉皆立額比較,蓋緣紹興十九年 中推行經界,人戶多有白契,不堪照用,爭出投印,致 得當年經、總制錢所收增羨,遂有無狀小人獻此殘 賊之計。一時朝廷既為所誤,而其流毒至今未已。」此 本州經制之額所以至於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一貫 者,蓋以紹興二十三年之數為準也。《總制》之額所以 至於五萬五千六百七貫者,蓋以紹興二十八年之 數為準也。然此其所以為準者,又非當年自然收到 之實數,皆是後來督責追補之虛額。而一時「朝廷決 意施行,官吏不敢爭執,遂以至今逐年收趁不上,常 虧一二萬貫。至於無額之額,則立法以來只以遞年 為額,為錢不過五千三百一十二貫而已。」隆興二年, 通判趙不敵者,妄意希賞,創立北溪稅場,於數十里 外遠收竹木之稅,又於買納上供銀寶收回出剩價 錢,多方督迫,趲得四千七百五十四貫,以充其數,於 是無額之額,遂增至一萬六十六貫,遞年收趁不上, 所虧亦不下六七千貫。州縣無計可為,則亦兌那科 罰,如「前項,所以趁辦上供之術而已。而又重以守倅, 皆有磨勘之賞,下吏相與希意迎合,故其督責無藝, 冒昧不顧,又非別色官錢之比。使仁人君子,坐視民 之狼狽,而不知所以為策,亦有年矣。今幸外廷之議 偶及於此,得與諸州例蒙蠲減,而本州不幸獨以遞 年發足之故,所減不及百分之一,此蓋任事者未知 遞年所以不曾拖欠,正以官吏無狀,避罪希賞,不能 仰體聖朝愛民厚下之本意,不顧郡計之盈虛,民情 之苦樂,既已增立虛額於前,而又強為登足於後也。 且其所取之數若彼其多,所減之數如此其少,分之 諸縣至有僅得五十千者」,是曾不足以當其平日所 罰中人一家之數,而論者「遽欲責其盡除日前科罰 之弊,又望其便見蠲減名色若干之實,其亦難矣。故 臣前所奏,欲乞聖慈且將近年通判趙不敵所增四 千七百五十四貫者特賜蠲減,庶幾州縣稍稍有以 相恤,百姓不至大段受害。」至於此錢不當立額之本 末,則臣昨因賜對,嘗獲面陳,伏蒙至尊壽皇聖帝深 加獎納,然「臣於是時,尋即去國,以故不聞有所施行。 今亦未敢出位犯分,輒有所陳,但望聖慈博采群議, 更加詳酌,拔本塞原,以幸天下。臣不勝大願。」

《又奏乞戒約州縣妄科經總制錢及除豁虛額錢數狀》
前人

臣去年到任之初,即準省符行下。臣僚奏諸州縣以 經、總制錢為名,巧作色目,科斂民錢,以足歲額者,欲 乞嚴行禁止。又乞令諸路監司與州郡公心商議,將 缺乏縣道寬融減放。奉聖旨依奏。臣於是時即已遵 稟具奏,以本州罷科茶及荔枝、龍眼乾抱認建寧府 豐國監鑄不足鉛本三色上供錢,除本州自來以省 「計通融支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餘貫外,尚欠七千 六十四貫,並無戶眼源流可催。又有隆興二年增起 經總制無額錢四千七百餘貫,逐年收趁不上,並是 敷下諸縣,巧作名色科罰人戶,供輸發納,違法害民, 事屬不便。乞將上件錢除一萬五千餘貫本州依前 通融支遣外,其所敷下諸縣七千餘貫,及隆興二年 增起無額虛數四千七百餘貫,特賜減免。仍乞指揮 別撥一項錢物,應副截支左翼軍官兵口食等用。」已 蒙聖慈開允,行下本路漕司相度,今經日久,未委本 司已未申奏,以致未得早被蠲貸之恩。臣今在任將 及一考,逐時稽攷本州財計,見得自去年四月以來 即次行下諸縣,不得「妄行科罰。而所有上供七千六 十四貫,只以省計通融支遣,亦不至於大段欠缺,自 不須更令州縣收簇解發,亦不當上煩朝廷別行應 副。臣輒已行下諸縣,自今並免解發,及申嚴約束,不 得似前以此為名,妄行科擾去訖。但恐將來官吏不